#威權黑手曾伸入司法院
#除去遮蔽開放檔案
#大法官也要完成轉型正義
今天早上很榮幸受邀到促轉會舉辦的 #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研討會致詞,我在立法院特別關心、推動轉型正義,也是當年野百合學運的一員,非常肯定這次促轉會與司法院的合作,逐步打開 #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讓我們看到威權戒嚴體制下的司法權,原...
#威權黑手曾伸入司法院
#除去遮蔽開放檔案
#大法官也要完成轉型正義
今天早上很榮幸受邀到促轉會舉辦的 #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研討會致詞,我在立法院特別關心、推動轉型正義,也是當年野百合學運的一員,非常肯定這次促轉會與司法院的合作,逐步打開 #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讓我們看到威權戒嚴體制下的司法權,原來不論是讓萬年國會合憲或讓萬年國會改選,都有政治力介入的痕跡。
#大法官是推動民主化還是順應民主化
過去有學術研究認為,因為釋字261號解釋要求萬年國會改選,所以是大法官推動了台灣的民主化。但從這次研討會的成果以及史料來看,不如說大法官是順應外在的政治力變化做成這號解釋,甚至可能是被政治授意的。
#大法官超前部署準備釋憲
1990年3月16日到22日野百合學運,4月3日當時的立委陳水扁等人在立法院提案聲請釋憲,司法院4月16日收案,後來6月21日作成解釋。七天後的6月28日,李登輝前總統召開承諾學生的國是會議,展開朝野協商。
但從檔案可以看到,其實大法官在三月底還沒受理立法院聲請,就開始著手研擬意見、準備草擬解釋。
當時的陳水扁立委也透露,提案是有「大法官私下向其建議」、「國民黨也同意司法解決」。換言之,大法官之所以做成解釋,可能跟外界的朝野政治力有密切聯繫,甚至是各方同意的結果。
#退職時間遷就國民黨立場
最後解釋中訂的萬年國代退職時間,則與國民黨提前宣布的1991年12月31日一致;沒能訂出提前的退職期限,有大法官事後在其他會議上抱怨:「非常痛心」、「遷就與中央黨部,但事實上擺在外表上即是中央黨部的意見」。
#威權時期國民黨介入大法官解釋
從檔案來看,高度政治性的解釋案件,尤其在威權初期,可以看到威權政府與國民黨的介入甚至箝制。
在涉及《懲治叛亂條例》的釋字129號解釋中,紀錄提到要「函請黨中央表示意見」、「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大會)」;最後甚至有大法官宣稱有「總裁手令」,遊說其他大法官做出解釋。
在確立萬年國會的釋字31號解釋中,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國會「應改選」的方向,有大法官不滿抗議,卻有其他大法官說「原則可以討論,但討論結果仍然為此」。
後來萬年國會改選的釋字261號解釋審查會議中,當時的司法院長、國民黨要員林洋港也指示:「千萬不要說釋字第31號(確立萬年國會)是違憲的/(否則)近四十年來,立法院、監察院及國民大會所通過的各項議案或其他運作,都也是違憲的,這樣解釋太危險了」
正式會議發言尚且如此,非正式的遊說施壓更可以想見。難怪當時自由派異議份子的《自由中國》,曾經批評大法官:「已經放棄自己的超然立場,做了御用的工具,實行司法配合國策!」
#也看到威權箝制下的掙扎與光輝
儘管威權政府介入大法官解釋,但在史料中,仍可以看到少數大法官的掙扎與堅持。
譬如林紀東大法官,面對其他大法官拿出「總裁手令」時,雖然被迫「願遵依黨中央意見」,但仍堅持他在法律專業見解上無法同意。
釋字85號解釋中,有一位大法官自始至終,拒絕接受降低國民大會開議人數門檻的解釋決議。降低門檻後召開的這次國民大會,維持了總統緊急處分權、延續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架空憲法、凍結總結連選限制,並選出蔣中正為第三任總統。
所以打開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除了讓我們看到威權戒嚴體制的黑暗,也有機會看到當年個別大法官的風骨與人性光輝。這些都應該被看見並被記住。
#呼籲司法院應開放紀錄除去姓名遮蔽
這次司法院提供給促轉會總共九號解釋的會議紀錄,光是這些會議紀錄,都讓我們看到很多過去只能推論、缺乏證據的歷史過程。
可是至今已有近800號大法官解釋,在1991年以前也有289號解釋,目前公開的9號解釋還只是這289分之9!研討會論文顯示,不同解釋的紀錄間可能互相關聯、提供更多線索。
且目前司法院釋出的紀錄都遮蔽大法官姓名,也不利於研究者分析使用,追究歷史真相。
我會在立法院與促轉會一起努力,持續監督、推動司法院進一步除去遮蔽、開放更多檔案。
也很高興今天在研討會上,看到許多包含法學界的研究者與學生,開始關心這個議題。期許未來能有更多研究者投入,讓我們看見威權如何滲透司法權,看見戒嚴體制下的黑暗與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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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建因為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在法律上存續並不受保護,
而且因為無從辦理登記,無法將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就是無法買賣的意思。
但這邊是一開始法律的規定及解釋,
違建這種沒有所有權的情況,會導致違建的買賣無法規範管理,怎麼可以呢???
因此‼️法不變通人變通❗️
實務上就出現了所謂 #事實上處分權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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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處分權 ❚
對特定不動產有支配、處分權能等所有權權能,和所有權類似。
可為占有、使用收益、事實行為等部分法律上處分,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登記生效的物權行為。
-
違建的建造人原本就會因為出資興建的關係而 #原始取得所有權,可以藉由 #轉讓事實上處分權 來達成買賣移轉所有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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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還是可以賣,但是如果發生問題,可能會吃一點虧,畢竟他不是所有權,只是有所有權的 #權能、和所有權類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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