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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事實上爭點整理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014案 是否也是如此? ) 醫療事故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第一階段就是醫療行為分析(Behavior Analysis), (2) 事實上爭點整理) , (3)法律上爭點整理, Behavior Analysis 事實行為分析不清楚,後面就亂搭亂告了! ...
事實上爭點整理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014案 是否也是如此? )
醫療事故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第一階段就是醫療行為分析(Behavior Analysis), (2) 事實上爭點整理) , (3)法律上爭點整理,
Behavior Analysis 事實行為分析不清楚,後面就亂搭亂告了!
事實上爭點整理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心014案的 照過來 !!
【前言】 這篇應該是014案的最簡懶人包 值得一讀!
1 雖然讀了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的書,跟林鈺雄教授第一次見面,是在醫改會討論醫療糾紛處理法一起當專家顧問,林教授報告德國鑑調會,我報告日本醫療調解制度。他很關心台灣醫師過勞死又沒有勞基法適用,提供建議:『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那你們也應該要有醫師勞動人權,為什麼不立個『醫師勞動權益基準法』?他腦筋轉得比我還快,又有創意頭腦(creativity),令人印象深刻,值得學習!
2.第二次見面是在台大,為日本早稻田大學交換生與台大研究生上課,介紹台灣與日本醫療糾紛處理與調解的比較研究,老師在電梯口等電梯時跟我親切打招呼,(其實林教授還很年輕,在高大法學院剛念刑法刑訴法時,以為林教授的資歷跟 林山田教授差不多。)
3. 這篇文章,值得一讀再讀,雖然我的專長主修是醫療民法,但是,很多刑法觀念以後會出現在各種考試上吧?
阿男的醫療民法體系是:醫療事故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第一階段就是醫療行為分析(Behavior Analysis), (2) 事實上爭點整理) , (3)法律上爭點整理,
Behavior Analysis 事實行為分析不清楚,後面就亂搭亂告了!
(014案 是否也是如此? )
刑法不是我的專長,但是,林老師把014的 (Behavior Analysis) 『立委職務行為分析』詮釋得絲絲入扣,讓人一下子就抓到重點了,不愧是台灣刑法大師!
【畫重點 簡單說】(阿男讀書習慣劃重點,一讀再讀,竟然整篇都是重點!)
1.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
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2.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
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
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3. 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
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畫重點:事實上爭點】
A. 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及質詢、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本來就屬其「職務上行為」。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
B. 例如,廖福本、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
C. 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
D. 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而該部對中鋼、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
E. 反過來說,不正因為立委職權,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生意」才成交嗎?
F. 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讓人跌破眼鏡。
其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請託」經濟部『轉交便箋』,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故僅屬選民服務,非關立委職務行為。
試問,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轉達便箋指示?
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對方領不領情、事情喬不喬得成,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
簡言之,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卻不構成貪污罪,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
【劃重點:法律上爭點】
1.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職務上行為」,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
2. 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
3. 此後實務兩說併陳,端視個案而定。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後採『實質影響說』,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
4. 合議庭竟然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中聯舉止,『無職務上實質影響』。
5. 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沒收的規範。其結果,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
【結論】
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創意工作坊」,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
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大水庫理論」、
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實質影響說」,
而林益世案新創的「升級版實質影響說」,更是錦上添花。
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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