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看板TransLaw
標題[刑法] 「罪責故意」?
時間Sat Apr 23 09:50:59 2011
大家一起來討論一下這個詞吧!
「罪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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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0.141
→ Grammy:版規2 04/23 11:57
推 cc211:快拆成兩行 04/23 13:39
※ 編輯: JHROC 來自: 114.25.13.96 (04/23 23:57)
推 cc211:我應你要求PO題目了 你要解喔^ ^ 04/24 01:30
→ JHROC:怎麼都沒人要來討論阿!!是國考不考嗎?!@@ 04/26 16:04
推 alfredstre:這要從何談起?若採我國德派通說採行的新古典暨目的論 04/26 18:29
→ alfredstre:綜合三階層體系,德派多數說把罪責故意當成是解決容許 04/26 18:29
→ alfredstre:構成要件錯誤的構造(少數說如許玉秀老師,將主觀阻卻 04/26 18:30
→ alfredstre:違法意思與客觀阻卻違法情狀不相合解讀為過失犯) 04/26 18:31
→ alfredstre:在二階論底下,由於受到Welzel目的理論的影響,直接在 04/26 18:31
→ alfredstre:「不法」形成主觀客觀並立的的構造,罪責也不存在故意 04/26 18:32
→ alfredstre:另外,立基於刑法謙抑性,客觀主義與結果非價的古典三 04/26 18:32
→ alfredstre:階客客主的結構,故意也只存在於罪責之中 04/26 18:33
→ alfredstre:如果採行比較正常的通說架構而要為罪責故意尋求一個比 04/26 18:34
→ alfredstre:較能夠接受的存在意義,頂多只能說罪責故意、過失是描 04/26 18:36
→ alfredstre:述罪責本身的形態構造,凸顯出行為人規範上可非難性的 04/26 18:36
→ alfredstre:分類,但是這種描述並不具備犯罪判斷上的實質意義,沒 04/26 18:37
→ alfredstre:有操作可能性(當然如果如多數德派學者所言,是為了解決 04/26 18:37
→ alfredstre: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那根本就是想要二階的優點然後硬凹 04/26 18:38
→ alfredstre:罷了,沒有任何實質的說理意義,還不如許玉秀老師的解 04/26 18:38
→ alfredstre:決方式,接受二階論的操作結論並重賦予主觀阻卻違法意 04/26 18:39
→ alfredstre:思的定位」 04/26 18:39
推 alfredstre:當然另外需要補充的是,通說三階論下也不一定故意罪責 04/26 18:41
→ alfredstre:或者過失罪責的描述完全沒操作可能性。 04/26 18:42
→ alfredstre:有學者主張,在故意罪責的描述之下,應當採非決定論 04/26 18:42
→ alfredstre:過失罪責下應當是決定論。不過這就得要有更堅強的哲學 04/26 18:43
→ alfredstre:或社會學底子才能夠去說明為何是如此分類的講法 04/26 18:43
推 alfredstre:是說轉學考也不要談到這麼深的東西就是了, 04/26 18:46
→ JHROC:第二行,德派多數說似乎並未提出在犯罪階層體系演變之下,罪 04/28 11:16
→ JHROC:責故意的存在是否除了解決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之外的實質意義 04/28 11:17
→ JHROC:第五、六行,在不法形成主觀客觀並立的構造,與Welzel目的理 04/28 11:21
→ JHROC:論的思考似乎並不相關。 04/28 11:22
→ JHROC:第七、八行,故意與過失之所以在貝林李斯特古典三階層為責任 04/28 11:24
→ JHROC:形態,與刑法謙抑性似乎一點關連也沒有。與其有關的,似乎是 04/28 11:26
→ JHROC:應歸因於自然科學實證主義(18C-19C)的機械式分析所致。 04/28 11:29
→ JHROC:第九至十七行,正確。所以若無實質功能存在,只是徒然耗費體 04/28 11:30
→ JHROC:系資源而已。 04/28 11:30
→ JHROC:第二十、二一,總算有關鍵字「決定論」與「非決定論」;前者 04/28 11:31
→ JHROC:是指「我們被環境所決定,因此否定人有自我決定權」;後者, 04/28 11:33
→ JHROC:是指,「我們並非被環境所決定,所以作為一個理性的存有者 04/28 11:34
→ JHROC:第二十行,我建議還是以「罪責故意」與「故意罪責」作區分。 04/28 11:37
→ JHROC:據我的理解,故意罪責/過失罪責,已經沒有實質內涵;但是罪 04/28 11:38
→ JHROC:責故意,似乎另有學者賦予其現代之意義,也就是與決定論與非 04/28 11:38
→ JHROC:決定論作連結。 04/28 11:39
→ JHROC:回我第十二行漏打:,是承認人有自我決定權的。 04/28 11:41
→ JHROC:而上述所謂的「環境」當然就是指社會。所以,我們是否要認為 04/28 11:43
→ JHROC:一個行為人之所以為其行為,事實上是被社會決定,而無自我決 04/28 11:44
→ JHROC:定權的,也因此,我們對他的非難態度又應如何調整? 04/28 11:45
→ JHROC:若是決定論的立場,也就是縱使社會在某種ㄉ程度上對行為人 04/28 11:46
→ JHROC:舉止的形塑有其影響性,然而行為人仍不因此喪失作為理性存有 04/28 11:46
→ JHROC:之人的自我決定能力。也因此,我們對他的非難態度又應不應該 04/28 11:47
→ JHROC:有不同的看法呢? 04/28 11:47
→ JHROC:所以,總括來說,罪責故意就是,社會對行為人不容許的法益侵 04/28 11:47
→ JHROC:害(破壞)的非難態度。 04/28 11:48
→ JHROC:修正我的第二十一行,為若是『非決定論』的立場 04/28 11:50
推 Aaso:借問一下 那按照J大這樣說 構成要件故意是否只剩區分犯罪型態 04/28 16:03
→ Aaso:的功能?那未遂時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不就已經把社會對行為人的非 04/28 16:03
→ Aaso:難放進構成要件了嗎? 04/28 16:04
→ JHROC:先回答您的第一個問號:首先,構成要件故意不會具有區分犯罪 04/28 21:32
→ JHROC:形態的功能,因為構成要件故意只存在於故意犯;構成要件過失 04/28 21:33
→ JHROC:自僅存在於過失犯,故意與過失本質上即自為一類。易言之,我 04/28 21:34
→ JHROC:認為,並不存在所謂非故意即過失的情形。 04/28 21:34
→ JHROC:再者,依照我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04/28 21:35
→ JHROC:,不罰。此即「有責原則」或「過錯原則」的明文規定,並為罪 04/28 21:37
→ JHROC:責原則的主要內涵。若我們承認,因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存有者, 04/28 21:39
→ JHROC:其有自主之能力,有自主之能力,即代表具備可以決定作什麼與 04/28 21:39
→ JHROC:可以決定不作什麼的能力,也就是說,人可以成為設定因果的主 04/28 21:40
→ JHROC:體。此時,其即需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04/28 21:42
→ JHROC:更正上一行:過「錯」 04/28 21:43
→ JHROC:所以,構成要件故意,具有,在承認以人為理性存有者之前提下 04/28 21:46
→ JHROC:,自主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處罰之限定功能。 04/28 21:47
→ JHROC:第二個問號,從貝林李斯特階層體系至新古典三階層的更迭,可 04/28 21:51
→ JHROC:以發現,已經對於構成要件中所描述的文字,是否恆為中性有所 04/28 21:52
→ JHROC:疑問,也就是說某些構成要件中的文字,即帶有負面意義的評價 04/28 21:52
→ JHROC:色彩,而非決定中性且客觀的。所以,由此似乎也可以解讀為, 04/28 21:53
→ JHROC:「構成要件」本身,其實也置入了社會的非難價值,即之所以把 04/28 21:54
→ JHROC:殺人、強盜規定於構成要件之中,就是在透過立法者來反應社會 04/28 21:54
→ JHROC:對此等行為所造成之法益破壞的不容許態度。 04/28 21:56
→ JHROC:那麼未能完足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未遂,是否仍為社會所不能允 04/28 21:58
→ JHROC:許的呢?對於某些構成要件而言,確實是,所以有未遂的處罰。 04/28 21:58
→ JHROC:而所謂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印象理論,似乎僅是找一個處罰「未遂 04/28 22:01
→ JHROC:」的理由。 04/28 22:02
推 alfredstre:這推文有點長,但我想說一下,我之所以說古典三階層具 04/29 00:17
→ alfredstre:備刑法謙抑性展現,原因可以請找李茂生老師刑總講義 04/29 00:17
→ alfredstre:再者,Welzel的目的理論的確使得原屬客觀的構成要件 04/29 00:17
→ alfredstre:另外討論主觀構成要件了。他使得故意移到構成要件去 04/29 00:18
→ alfredstre:補充一點,李茂生老師刑總講義有舉個例子去比較客客主 04/29 00:18
→ alfredstre:的結構好在哪,最明顯的就是對於偶然防衛為何要罰? 04/29 00:19
推 poppingICE:偶然防衛的確是棘手的問題~學說上也很混亂= = 04/30 00:54
→ poppingICE:高手快來解答!! 04/30 00:54
→ JHROC:謝謝A大提供資料。話說李老師的刑總講義早就在我電腦裡,只 04/30 11:17
→ JHROC:是尚未拜讀。常聽到李老師笑言,我的講義都在網路上免費下載 04/30 11:17
→ JHROC:為何你們還要買黑白皮、藍白皮書呢? 04/30 11:18
→ sinksink:冏,李茂生老師放在網路上的不是95年版的講義嗎?= =? 05/03 08:26
→ sinksink:至於為什麼要看嘛…一如他某位強大弟子說,pd公學說常變 05/03 08:27
推 alfredstre:基本上解釋策略跟想法是不會變的 05/04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