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主權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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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2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30的網紅Content Make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服飾店員不斷歧視客人身材時,一旁路人會如何反應?/// 台灣悶熱的夏天到了,無袖短褲是許多女孩的必備, 但是身材高矮胖瘦也會變得明顯... 對身材豐腴的女孩來說, 令自己不自信的身材常常被關注、議論, 讓夏天成為他們最討厭的季節。 但,身材真的有好與壞嗎? 現在社會對於『美』的定義和尺寸...

主權定義 在 arkizzle ⋈ リエ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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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美國德州實行了最嚴厲的反墮胎法 —— 前幾天,德州實行了幾乎是全美國最嚴厲的禁止墮胎法案「德州心跳法」。 根據法律的定義,懷孕六週的胚胎具有心跳,因而有了「生命」,從此刻起,屬於需要被法律保護的「生命」。除了有緊急醫療的情況,否則任何懷孕超過六週的女性,包括性犯罪受害者,都不...

主權定義 在 Buan月亮說話 | 月亮曆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0:36:08

【尚未追上之前——媒體作為賦權與集體創傷療癒的一種路徑 (下)】 作為一個倡議組織,我們還是想要利用一點時間,跟大家推薦我們友台的工作,像是每天來點布農語,用插畫的方式影響了很多人去關注布農文化與其他議題,也有親愛的漢人在做podcast,講話很尖很利不過聽說是聽過一次就會愛上的那種,IG上也有很...

  • 主權定義 在 劉昱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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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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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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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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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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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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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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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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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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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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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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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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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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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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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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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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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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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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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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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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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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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 主權定義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2 1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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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Q&A

    Q7: 雖然中華民國只是代管台灣,可是目前就實際上來說臺澎金馬就是正在由中華民國統治,除非有國家動用武力驅趕中華民國,不然中華民國就是有在這片土地上行使主權的能力吧(因為我對主權定義的印象只有在國中,有自己軍隊可以保護人民不受外來侵犯就可以成為主權,這印象想必是完全錯誤或漏洞百出,但是我相信大部分台灣人都是這樣想,與其討論一堆法條,目前實際上正在發生看得到的事情才是重點)

    A7:
    首先必須區別 #治權 跟 #主權 的差異。

    治權是進行治理的權力,而主權則是主權國家對於自身領土、人民、內部事務、外交事務所具有的不受外在干涉掌控的權力。

    中華民國政權目前是依據盟軍1945年的授權佔領「代管」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並以中國政權身份統治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金馬。

    由於中華民國政權得到盟軍的授權,所以它具有合法治理台澎的治理權,由於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也被金馬地區人民認定為自己的國家政府,所以它可以在金馬以中國政府的身份行使主權。

    武力不等於主權,例如:敘利亞的恐怖組織 ISIS 也有著強大的武力,還跟許多國家組成的聯軍作戰,ISIS 在現實上也具有武力可以抵抗外來干預,但我們不會說 ISIS 對它控制的地方具有主權。

    我們之所以要討論國際法規則,就是要探討出是非對錯,弄清楚到底為什麼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國家。如果「有自己軍隊可以保護人民不受外來侵犯就可以成為主權」,那國際社會不就早該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了嗎?為什麼沒有?因為國際社會就是依照國際法法理拒絕承認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

    「目前實際上正在發生看得到的事情」確實是重點,但你眼睛看到的也未必是真實,必須釐清狀況,找到問題的根本,跟未來可行的方案。

    大部分台灣人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教育之下對這些一無所知,這就是「目前實際上正在發生看得到的事情」,而且也是讓台灣的國際地位一直停滯不前無法前進的根本原因。想改變這個狀況,想解決台灣當前國際地位的困境,就必須讓大家知道「討論一堆法條」不是無聊、無意義的事,讓大家知道今日台灣的在國際社會遇到的困境,就是不想討論、認為不重要的「一堆法條」所造成的。

    就好比一個病人吃藥的時候隨便亂吃,結果病沒好還加重。然後醫生認真跟病人解釋吃藥時要遵守的規則(何時吃、吃多少劑量、不能與什麼食物一起服用),結果你卻說用藥規則不重要,目前病人吃藥沒效的狀況才是重點⋯⋯

    國際法沒有一本法典,它是各國透過實踐及法之確信(認為「這是法」)所形成的慣例,以及將這些慣例明文化成為條約、公約。要成為慣例通常需要長時間且廣泛的實踐,所以國際法規範不容易形成,一旦形成之後也不容易改變。

    國際法就像是地球村運轉的框架,是經過無數世代 各國之間不停交流、建構來的,平常看到的都是國際政治運作,所以特別是小國必須熟悉規則,才能運用國際法來保障權益。

    (關鍵字🔍 國際法法理建國,明天敬請期待中午的問與答時間)

    🌻貼心傳送門
    Q&A1+2: https://reurl.cc/Q79bkp
    Q&A3: https://reurl.cc/l0RejA
    Q&A4: https://reurl.cc/AgkOeQ
    Q&A5: https://reurl.cc/V3E1OY
    Q&A6: https://reurl.cc/ragRGO

  • 主權定義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0 14: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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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用的話,族人何必抗爭:紅葉部落內開發地熱 廠商申明並無違法】

    花蓮紅葉部落去年曾經抗議反對地熱開發,但近幾天又被迫出來抗爭,因為又有廠商私下開始進行地熱鑽探,紅葉部落自救會會長Palito說:「大家的共識幾乎全部都說不要讓他進來,我們不要這個探井地熱,我覺得你要尊重我們,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以及自然主權。」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過去幾年將傳統領域的「主權」定義曲解為「產權」後,傳統領域裡的私人土地開發,族人幾乎無法也無力主張傳統領域的主權。另一個可怕的事實擺在眼前,台東跟花蓮都有一個紅葉部落,而他們,都因為原民會的失職跟自我限縮,必須站起來跟財團抗爭。

    談到這裡,大概有人會想起,原民會主委Icyang‧Parod曾經說,土地自治,要在〈原住民土海法〉跟〈原住民族自治法〉之後才能實踐,但一個自我限縮定義的政府機關、讓族人必須出來沒日沒夜抗爭的原民會,好意思呼籲「抗議的朋友趕快把土海法送進立院」?

    對此慘況,我們可愛的縣府原民處,說「我們強烈建議開發單位要主動的積極跟鄉親做說明」, 真的喔,還強烈建議咧,你建議有用,族人何必出來抗爭。

    自我限縮扭曲主權的主委還在享受高官,花蓮縣府置身事外,鄉公所只會強烈建議;小編是真的很想知道,現在這個處境, 誰能真正站出來負責?

    至少一次就好,讓族人可以好好生活,不用出來為了傳統領域抗爭?

    #建議有用的話
    #族人何必抗爭
    #紅葉部落內開發地熱
    #廠商申明並無違法

    〈紅葉部落反對地熱開發 要求廠商撤出〉:
    https://reurl.cc/EzRZak

    〈重新檢視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時代意義〉:
    https://reurl.cc/LdM7LK

    〈「快把土海法送進立院」 原民會主委:傳統領域納私有地 如果能做早就做了〉:
    https://reurl.cc/LdM7qK

    〈縣府、財團急開發「紅葉溫泉風景區」 布農族北上陳情〉
    https://reurl.cc/8np2R7

    #原住民族獨立 #台灣獨立
    #台灣人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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