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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鋼職等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3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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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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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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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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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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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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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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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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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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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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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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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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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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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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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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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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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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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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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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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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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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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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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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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 中鋼職等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0 0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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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國立中山大學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2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3/19~110/03/31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2. 熟悉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具網頁維護能力及善於經營網路或手機社群軟體。
    3. 良好英語聽說讀寫能力,通過英文檢定中級以上。
    4. 善於人際溝通與協調。
    5. 需配合假日(週六、週日)值班及台北或國外出差。
    6. 能立即上班者尤佳。
    工作項目:
    1.後EMBA班(西灣生生塾)專班 招生、班務、課務、帳務、學生事務處理及媒體行銷。
    2.管院企業中高階人力訓練專班(Executive Education,EE),合作企業開拓、合作計畫書撰寫、課程執行等事宜。例如中鋼中高階人員訓練班。
    3.各專班與學生與合作單位合作交流、課程規劃及師資連繫。
    4.各專班專案活動規劃及執行。
    5.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國立中山大學
    【薪資範圍】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具學士學位31,900;具碩士以上學位37,900起薪
    【需求人數】1名
    【聯絡人/連絡方式】請將應徵資料於110年3月31日前(郵戳為憑)寄至「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管理學院」,請註明「應徵EMBA辦公室行政助理– OOO(您的姓名)」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secretary@cm.nsysu.edu.tw
    聯絡方式:
    如合適者,將電話聯絡面試時間。
    聯絡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07-5252000轉4501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 中鋼職等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6 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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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

    今天早上我進行市政總質詢,我針對旗津聯外交通與觀光政策、輕軌二階相關期程計畫、鐵路地下化綠廊帶工程、九如路橋平面化、柴山登山口停車空間、文化資產、水利建設、公園綠地、性別平權、警察人才培育等議題提出質詢。並在質詢開始前,我向今日早上在議事廳對陳菊進行不實抹黑的市議員提出建議,如有相關新事證,請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莫利用言論免責權的優勢,去抹黑、扭曲陳菊女士。

    👉今日質詢內容如下:

    #旗津聯外交通與觀光政策 (05:00)
    旗鼓1號渡輪服役年限將至,盼市政府爭取預算打造新渡輪。
    市府應積極爭取旗津第二條聯外道路,活絡旗津交通與觀光。
    建議增設環保金爐、禮儀設施,形塑「旗津生命紀念園區」

    #輕軌二階相關期程計畫 (14:00)
    輕軌二階爭議路段仍未動工,與中鋼的合約是否會有違約的問題,以及中央補助是否遭受影響?

    #鐵路地下化綠廊帶工程 (16:35)
    鐵路地下化平面綠廊帶未完工路段(華榮-明誠、明誠-華安、華安-河西)施作方向與期程?

    #九如路橋平面化 (17:09)
    建議市府積極向中央爭取平面化經費。

    #柴山登山口停車空間 (20:33)
    為打造柴山登山口周遭舒適停車空間,避免登山客停車問題造成當地居民困擾。建請市府相關單位與龍泉寺協調閒置空地、增設停車空間。

    #文化資產 (22:43)
    串聯西側歷史文化廊道,積極打造歷史場域重現,盡速擬定興濱二期計畫。

    #水利建設 (31:03)
    針對522鹽埕部分地面淹水逾50公分,進而造成附近市民朋友財產損害。建請市府專案協助民眾,降低民眾財損傷害。

    #公園綠地 (40:30)
    鹽埕市民廣場權管單位複雜,主要權責單位是區公所。未來在進行綠化工程時,建議可以加入公民參與,打造符合地方的共融式公園。

    #性別平權 (43:42)
    同婚法實行滿一年,針對520發放的紀念小物,以及民政局辦理的性別平權活動,在行前設計時,希望市政府能跳脫生理性別框架,提昇性平意識。
    1128同志大遊行前夕,建請市府協助打造彩虹地景。

    #警察人才培育 (49:04)
    警政體系管理人才不易。如果因為下屬在非值勤時間違法,且與職務無關。主管受連坐法調離主管職等相關規定,期待能有調整的空間,讓警政體系的人才培育可以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