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電信軍公教方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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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電信軍公教方案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鄭運鵬專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假優惠,真綁架」大哥大續約要看清合約 今天交通委員會的議程為NCC委員同意權審查,我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立法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期許委員們能夠擔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 200...

  • 中華電信軍公教方案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13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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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優惠,真綁架」大哥大續約要看清合約

    今天交通委員會的議程為NCC委員同意權審查,我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立法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期許委員們能夠擔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

    2005年10月15日開始實施手機號碼可攜式(NP)服務電信公司進入搶客割喉戰。2018年4月,遠傳、台灣大哥大針對軍公教身份提供499的方案,造成中華電信客戶移轉,5月中華電信全民開放499方案,全面開啟價格戰,媒體稱之為499之亂。

    適逢499之亂,滿2周年前夕,各家電信公司又進入提前換約的優惠戰。但我所屬的台灣大哥大公司,卻是「假優惠,真綁架」,綁人、預付、沒優惠。

    這是我個人老客戶續約的真實結果
    1, 綁人:6+30個月新合約。
    2, 預付:18893元給台灣大哥大公司。
    3, 沒優惠:舊約6個併入新合約費率從1599變成2699,每月收多1100元,扣除違約金可能多付出5100元。

  • 中華電信軍公教方案 在 股民當家 幸福理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2 1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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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五) 資訊服務界的中華電信

    📣當美中貿易大戰、當Fed步入升息循環、當歐洲央行年底要結束QE,貨幣政策正在緊縮,世界局勢面臨不確定時,或許有很多投資朋友覺得在現在這個位置買股票會寢食難安,好多投資人追求穩定配息,尋找年年獲利不受景氣循環影響的好公司。

    🎯今年7月開始年金改革方案正式實施,許多軍公教人員的18%在未來的兩年半,將逐步歸零,所以很多基金公司強打自己的18%自己賺,提供許多高額配息的境外基金,這就是年金的概念,台灣投資人喜歡高配息產品,高收益債向來是首選,光是一檔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就吸金高達6000億,不過台灣的股票市場中,也有許多好公司每年都提供高額、穩定的配股配息,我們也可以自己總成一檔屬於自己的高收益投資組合,介紹一家長線值得注意的穩定配息好公司~

    🔥大綜電腦(3147)-研究報告-南臺灣電腦系統整合業的領頭羊

    1.成立至今已27年,2018/5/29興櫃轉上櫃,股本僅3.4億,流通在外籌碼少、獲利非常穩定!
    2.名列台灣TOP 5000-資訊服務業第十名,固定客戶佔8成。
    3.80%的上市櫃公司都是大綜的客戶,包括台積電、聯電、聯發科、金融業、醫院、學校、政府機關超過一萬多家公司。
    4.近十年平均,每股獲利超過1.5元,2008年金融海嘯依舊獲利安然度過!
    5.平均歷年盈餘發放率高達74%,有賺錢就大方回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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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5月累積營收,年增38.2%,創16年來歷史次高。
    8.5月單月營收大爆發,年增130%,創單月歷史第三高。

    🎯我們需要擁有像這樣穩定獲利的績優龍頭公司,買的安心、抱得放心,他就像電信業的中華電信一般,每年都能穩穩地賺! 這跟LEO的投資理念,恰好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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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電信軍公教方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23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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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499事件與聯合行為

    作者:彭彥植律師 / 劉康身律師

    原本僅針對軍公教人員推出的499元吃到飽方案,在一般用戶反應下,中華電信以母親節檔期名義擴及一般用戶,其他電信業者也跟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若有一家業者推出某方案,其他業者跟進,這是跟隨動作,且初步調查業者間無意思聯絡,即無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4條對於「聯合行為」的定義,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業者,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等因素上原本應該互有差異,以爭取消費者青睞;然而,業者卻彼此達成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若達到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的程度,即屬於聯合行為。且依據公平法第15條規定,業者原則上不得為聯合行為,僅於符合特定情況且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時,始得例外為之。否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命限期改正,並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更可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

    就事業間是否曾達成合意,對主管機關而言不易證明(雖然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依市場狀況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在四大超商咖啡聯合漲價案中(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95號行政判決),認為在寡占市場中,若事業間無合意,但因市場上某一事業先採取行動後,其他事業透過市場上透明的資訊觀察後,基於合理的經濟考量隨之跟進,而造成外觀上一致的行為,應屬於「有意識之平行行為」的正常現象,不應論以聯合行為而處罰。因此,這次事件若無法證明業者間有達成合意,考量電信業屬於寡占市場,且資費價格公開透明,其他業者即時跟進即有可能被認為屬於「有意識之平行行為」。

    價格具有向下僵固之易漲難跌特性,在業者調整價格後,縱使再面臨價格競爭,通常已不可能恢復至起漲前之價位。若此一資費與先前類似方案的交易條件並無不利變更,則主要電信業者在某種程度上突破價格的向下僵固性並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有利於市場競爭及整體經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