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條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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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條款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條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8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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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條款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14 23: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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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先進/教授/學長
    咱台灣國際私法學界藍瀛芳著名教授/大律師/法學博士,駕鶴仙遊,對《民法》《國際私法》《仲裁法》《公証法》等重要法律-學法.立法.執法,教書.寫書.藏書,功在法學,載譽天下。
    典型猶在 高山景行
    德業長存 德業常昭


    《藍瀛芳教授生平事略》
    藍瀛芳律師1938年2月17日出生於宜蘭縣南澳鄉,宜蘭中學畢業後,北上就讀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係在台復校第一屆。退伍後先進入輔仁大學擔任法律系助教,後取得法國政府獎學金,赴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研讀私法學、比較法、國際私法,並在民法大師A ndrē Tunc教授指導下取得博士學位,後於1974年11月回國。回國以後曾到前司法行政部民事司服務,並於輔仁大學法律系授課,其後取得律師資格。於1980年11月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初與蔡調彰律師合署,不久獨立執業,辦公室設在中山北路二段,執業期間代理著名法商米其林公司、馬特拉公司等。2000年與高瑞錚律師、林輝榮律師、張世興律師、林首愈律師及黃旭田律師合組「福田法律事務所」。再三年(即2003年)與黃旭田律師、詹順貴律師、鄭文龍律師、賴芳玉律師、黃英哲律師另組「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迄退休為止。
    藍律師個性謙和,待人非常和氣,閒談之間會聊到他在法國唸書所認識的英、法、德及許多前法國殖民地國家的法律精英,正是所謂往來無白丁,但是眼前這位長者卻又是令人如沐春風,一點架子都沒有。 藍律師也非常鼓勵年輕學子出國唸書,尤其是赴法國深造,國內許多留法學者,出國前後也都受到藍律師很多的鼓勵與指導。 藍律師的最愛應是讀書,長期關注民事法、國際私法、公證法暨仲裁法的發展。 自民國1998年10月起藍律師全程參與「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前後29次會議,至201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通過為止。並且在第一次會議後即提出「關於國際私法修訂立法的幾項意見」供研修會參考,對我國國際私法發展有重大貢獻。 藍律師也關注公證法制的發展,早在1982年就發表並出版「國際拉丁公證協會及拉丁公證書之國際效力」,其後1984年9月中華民國公證學會成立,藍律師就是公證學會創始會員。他對於後進的民間公證人也多所勉勵,國內公證制度1999年4月修正新制後,民間公證人及學界由公證學會創辦「公證法學」,藍律師也以「公證制度的存在目的與其基本功能」一文作為創刊號的特稿,並曾受推舉為公證學會常務理事。 藍律師晚年全心全意投入仲裁法的研究,其早在1989年起就在外貿協會講授「國際貿易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國際商務仲裁」。2000年更榮獲英國「商事法研究」(Law Business Research)刊登為「國際仲裁人名錄」人選。後來在2004年間受成永裕教授之邀請在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負責「比較仲裁法研究」課程,更逐一檢視各國仲裁法及仲裁制度相關議題。早自1991年在最高法院學術研討會發表「仲裁條款的效力與自主」開始,藍律師即不斷發表有關仲裁的論文,最後終於在退休前夕的2018年底完成「比較的仲裁法(上)(下)」兩巨冊,全文逾二千頁。誠為藍律師後半生立言鉅著。藍律師在出版前夕始終感覺對俄羅斯仲裁制度論述不足,遂在比較的仲裁法(上)(下)出版後,又在德國、俄國學者的協助下,抱病完成「俄羅斯新仲裁法的形成」,發表在「仲裁」雜誌第109期。而剛剛在今年3月出版的月旦法學雜誌第298期,藍律師發表的「緊急仲裁人-仲裁庭組成前的緊急保全機制」更引用到2019年4月的國外資料,這正是藍律師一輩子讀書直到生命的終點,樂此不疲的忠實記錄。 藍律師在2019年2月退休,退休前一年即屢感胃腸不適,後經台大醫院診斷為「胰臟癌」,前後一年多不斷與病魔奮鬥,但藍律師多次表示他的一生得到許多貴人的幫助,他感到非常滿足,可以平靜面對生命的結束。並交待走後一切從簡,最後在2020年5月3日凌晨病逝於台大醫院,5月13日安葬於台北市富德公墓詠愛園樹葬區,圓滿走滿他認真治學、樸實而不凡的人生。 藍律師在留法期間,於1973年12月4日與同為宜蘭人的林世兒女士在法國結婚,結縭逾46年餘,伉儷情深,藍律師離世時藍太太亦隨侍在側,相伴一生。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條款 在 James Huang (黃政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7-02 2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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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 Squash 創辦人 Tina 她是我姊姊。
    小時候我們一起在球場打球,直到現在我還在堅持這條路,而她也一直在後面當我的推手。

    長大自己當教練了才發現,其實自己還滿勇敢的,原來不是每個運動員都是如此....

    ---------------

    以下轉自@Burtina Huang的文章

    前言:

    我掙扎了很久,決定把選手們不敢說的話,一次說清楚。因為如果連我這個不靠體育吃飯的人都不敢說了,我不知道還有誰敢說。

    另外,如果各位看完,覺得我是針對少數協會主事者的攻擊,那也太抬舉這些少數者,而我也太自以為高尚了。在這樣的封閉獨佔的絕對權力下,沒有人能夠維持幾十年不腐敗,所以我說針對少數權力者的批評是過於自以為高尚;在接二連三各領域的國家代表選手站出來為體育改革發聲,他們賭上一輩子,如只是為了讓少數權力者感到難堪一些,那也太抬舉協會主事者了,這些人不值得國手們再賠上任何一分一毫的希望。

    在體育圈裡,尤其是競技項目,本來就沒有所謂的人人有獎。體育的本質就存在著競爭,我們追求的是公平的競爭,靠的是實力而不是關係,才有可能真正提升台灣競技運動的品質,走向國際。當選手赤裸裸的面對競技場,而背後的協會卻不用面對任何的競爭、批判 ,這制度的本質上就是錯的。那麼多選手倒下了,他們犧牲自己,要的是制度的翻轉,回歸運動的本質。

    最後,以下言論,都只代表我個人。我個人願意全權負責。

    前壁球國手 Taiwan Squash發起人 黃暐婷

    ===========================

    為什麼台灣體育需要改革?
    ———————————————
    台灣運動發展不起來之各項運動協會獨佔、封閉、缺乏競爭力:

    台灣各個運動項目的頂尖運動員,往往缺乏該項運動所需的專業訓練資源,許多運動員甚至沒有被適當的對待,因為主導該項運動的協會,是由體育圈內與政治利益掛鉤的少數人主持,而且長期獨佔該項協會主導權,既沒有輪替,也無法制衡。

    以游泳項目為例,台灣所有國手的訓練中心位於高雄左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簡稱左訓)沒有游泳池,全台灣也沒有一座專業的逆水池供頂尖選手訓練,更不用說,前次世大運比賽泳池還蓋錯規格。諸如此類宛如外行主導的離譜事件,不只在游泳項目,而是台灣各項運動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期待人治,而非法治。(阿我們不是民主國家捏?)

    台灣在今年出了一位世界第一的羽球選手戴資穎,站到運動員最高峰的她,第一個反應竟是球衣不合身。賽事期間,她的袖子都必須反折偽裝成無袖,褲管捲或不捲都不對。羽球協會事後發表了回應聲明:往後會量身訂做戴小姐的球衣。事實是,台灣的國手們要穿完全合身的球衣需要點運氣,難怪羽球協會認為這位世界第一很難伺候,光看體育圈內大老們都紛紛表示教練和球員在此事件中也有責任就不難看出他們的思維。出問題了才改口球員應該事前主動反應問題,但會主動反應問題的選手,往往爬不到世界第一就先被取消國手資格或是逼得黯然退出體育圈。

    其實,這些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在我的壁球選手生涯中,20年來,可不只沒有合身的球衣,運動的本質從來就不被重視。出國比賽,與壁球完全無關的某某老師會跟著上飛機,這些神秘的圈外人與協會高層,從不避諱談論要到哪吃喝玩樂,下了飛機就再也不見人影,只會留下一位倒霉的領隊帶著我們吃、住、比賽。一下飛機,通常隔天就比賽,沒時間熟悉球場是常態。即使我們擠出時間主動反應想要練球,也要看管理方的態度。吃和睡不是重點,但卻是選手比賽期間最容易影響身心狀態的一環。年輕球員曾經出國每天都到同一個餐廳只能選同樣的餐,而我卻遇過一次,在隔天一早全隊都要比賽的前一晚,協會秘書長帶選手們去吃六星級buffet吃到半夜,當下不知該開心還是難過。受傷第一時間連冰塊都不知道去哪拿,隨隊防護員是頂級夢幻奢望。沒有專業資源,選手們只好團結,但在隊友中場休息時給予建議,很可能被冠上藐視教練的罪名。反觀日本隊的協會秘書長在球員中場休息時幫忙遞冰塊、教練站在一旁讓更有實力的世界級好手給予隊友指導,香港隊在前一晚教練與選手會研究明天對手情報,在爭執中討論出適當的戰略。我以為那只是因為壁球在台灣是冷門才沒有這樣的「專業」,直到排球選手黃培閎也跳出來指稱排球選手也從來沒有過這樣的基本支援。

    2016年台灣舉辦亞洲盃壁球錦標賽,台灣的年輕選手們被要求到場,在每場比賽中場休息時幫忙擦拭比賽場地,整整四天沒有任何薪水,沒辦法認真觀摩球賽,因為這些「清潔人員」必須躲在球場後方,總不能與觀眾搶位置吧!?!台灣有四男、四女參賽,比賽前一天到了飯店才拿到球衣,長褲褲管沒有一人是不落地的。賽事期間某天男子組比完賽等不到放飯,被要求吃中午工作人員剩的便當,大家怕隔天腸胃不爭氣,便自掏腰包買晚餐,必須請示核准離開飯店用餐。女子組在比賽前一天到球場練習,熟悉比賽場地,到了現場卻發現沒有規劃我們練習的時間。當時馬來西亞的女子隊正在練習,好心分我們一個場地,他們說他們已經來練習了四次,比賽前一晚不用練太累也好,而明明我們才是地主隊啊。到了比賽最後一天,冠亞賽事的觀眾席臨時拒絕所有球迷入場,僅供協會認可的VIP,引發觀眾與工作人員衝突。保留的VIP位最後根本沒人坐,協會只好要求工作人員和外國選手都上看台湊人數。少數的球迷擠在球場兩側狹小的走道上,剩下的多數只能爬到運動中心的二樓隔著玻璃窗看著無聲的比賽,不知道比分、聽不見判決、看不清楚選手。這個賽事花了八百萬台幣,協會網站寫著推廣壁球,卻拒絕遠道而來的球迷進入現場。事後球迷發起連署向體育署和中華民國壁球協會申述,全部石沈大海,至今沒有任何回音。

    這些都只是賽事期間,非賽事期間呢?選手們完全感受不到中央協會的存在。假如你感受到協會的存在,那可能是最不幸的幸運:恭喜你榮獲協會重點培育選手。很快地,在台灣的環境下你會感受到自己的進步有限,外面的世界很大,其他國家選手的訓練好專業,他們對戰術、技巧的認知總是不斷嘗試突破,你也希望國家的錢可以用在刀口、可以讓選手們的實力更突破。這些建議即便再卑微,也很難不被貼標籤,所以聰明的你會選擇沈默,得到學校保送資格或是坐穩國手位置就好,台灣第一,可能是永遠世界的最尾巴。如果你真的想要打好球,更上一層樓,只有與協會撕破臉自掏腰包出國闖一闖,賭上自己的一輩子,面對絕對的孤獨。孤獨到有一天,你即便靠實力選上國手(啊!選拔的過程還不讓大家公開錄影),即便你很可能會為國爭取到一面獎牌,協會也能不讓你出賽,就像旅美擊劍選手蔡曉晴想要自費披上國家隊的球衣上場,被協會以「不能讓外界以為我們以財力選拔選手」為由,剝奪你的機會。

    台灣頂尖的運動員只能在這個環境下,沒有專業的訓練資源,還要懂得陪笑、懂得沈默、懂得委婉。也難怪盧彥勳說,他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踏上網球選手這條路:「我覺得這是一個受人尊重、尊敬,特別在國外,的一個項目、一個職業,我也是這樣過來的,但是從我的口中我卻不願意讓我的小孩,以後變成我同樣的職業。」...「明明道路就已經是石頭路了,你還要在道路上放一大堆的針、刺,然後讓他們踏在上面嗎?」他說的委婉,圈外人又聽得懂多少?這是台灣運動員最堅毅、寂靜的求救。

    台灣運動員的遭遇和我們有什麼關係?
    -------------------------------------------
    1.你繳稅嗎?

    教育部體育署每年都會撥款給各項運動協會,外交部也會補助各項運動協會於台舉辦國際賽事,然而這些人民的納稅錢去哪裡?怎麼用?沒人知道。

    2.要發展文化軟實力嗎?

    當我們批評金錢外交無用,每次出國遇到路人還是傻傻分不清台灣與泰國。一位傑出的運動員,卻能很輕易地把台灣推銷至海外,例如林書豪讓許多人認識台灣,即使他是美國籍的球員。我們在各領域都需要台灣之光,但我們投資了什麼?你看看韓國每年投資多少經費在文化休閒產業咧~

    3.我們口中的「台灣之光」,被怎麼養成?

    國家代表運動員(國手)與協會間的權力不對等,如遭遇不當對待卻完全無申述管道,同時國手與協會非傭聘關係,也無合約保障,更沒有為其權益發聲的團體,大部份參與賽事更沒有保險。他們是無聲的。而我們卻寄望這樣被對待的人能夠在國際上發光發熱,成為台灣之光。

    4.最後,你看球賽嗎?

    我們受夠中華隊一直輸球。

    如果台灣體育需要改革,怎麼改革?
    ----------------------------------------
    1.開放協會供民眾參與入會,禁止單項協會近親繁殖(三等親內不得同時擔任理監事)、理事長與秘書長防弊條款,立法委員不得兼任理事長、法案三讀後各單項協會半年內改選。

    2.要求協會財務公開透明。

    3.保障選手理事席次,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

    其他國民體育法改革內容– 引述 黃國書 立委臉書:

    1.長期被詬病的體育課借課問題,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未來要進行課責。

    2.於條文中新增體育班選手須有出賽限制、加強生涯輔導文字,保護體育班學生選手生涯 ,完善生涯規劃。

    3.出場費、零用金制度入法,增設戴資穎條款(選手權益保障與申訴仲裁制度)。

    4.將短期失能文字加入國家代表隊保險制度。

    5.長期被詬病的協會壟斷的裁判、教練授證制度,由體育署做直接監督。

    6.落實開放民眾入會精神,保障選手權益,規範選手理事須達五分之一以上,團體會員不 超過二分之一。

    7.以附帶決議要求未來體育署協會考評應納入民眾評分、協會劣跡、選手權益受損等項目 ,避免與社會主觀認知脫節。

    反方說詞1:開放協會給一般民眾參與,怎能維持協會的專業?

    現在的協會就是沒有專業性,更沒有心。有心,人人都是食神。何況,我不認為一般路人會想繳年費參與協會會務,沒有半點了解就花時間、金錢在這裡實在說不過去。有私利、有企圖、有激情都好,大亂鬥也比少數人獨佔要好,至少有競爭。

    反方說詞2:政府介入協會運作,違反奧運憲章,會害台灣失去國際資格。

    可能體育圈大老的英文真的不太好(誤),協會確實應該獨立運作,政治不干預體育,但不能只拿這部分來講,卻沒有說國際奧會大喊運動員應為運動的主體,鼓勵各項運動協會成立運動員委員會,推廣運動並對社會大眾建立誠信的最佳表現便是開放、透明。更何況,奧運憲章找半天,也只有『舊版、1997年版的奧運憲章中的第四章第九款。其條文的主要精神,是「任何對於該國奧會以及相關協會有傷害的介入,國際奧會有權利對該國行使禁止權」。但是在新版、2015年的奧運憲章中,已經將第四章第九款的兩項說明條款拿掉,也就是現行條文變成,「任何對於該國奧會有傷害的介入,國際奧會有權利對該國行使禁止權」。對照舊版,新版的條文中,已經將協會的部分刪除,僅對於奧會有保護條款的規定。』–引述自體育改革聯會

    目前改革的進度到哪裡?
    ---------------------------
    國體法初審已經在今年5月2日通過了,卻在26日『立法會本會期最後一次進行大院院會時,從去年12月開始進行的修法過程中,從未參與審查過程,也未曾召開公聽會的親民黨,第一次出聲竟然就要求將國體法從二、三讀程序拉下,進行黨團協商。這次立法院將會加開三次臨時會,時間分別是6/12-7/4、7/10-7/21、第三次臨時會最快是8/21開始。第一次臨時會由於尚有年金改革、前瞻建設條例兩大議題,很可能無暇處理國體法二、三讀,因此最有可能在7月中的第二次臨時會,才能完成國體法最後修法程序。』–引述自 體育改革聯會

    我想支持台灣體育改革,該怎麼做?
    ---------------------------------------
    不論你是運動迷還是選手,想要支持體育改革,請加入連署:
    http://votionary.com/FGT/

    勾選你想加入的單項運動協會,等待國體法修正三讀通過,一起加入協會吧!政治不能介入體育,政府不能干預協會運作,需要你我參與才能真正落實改革。

    https://www.facebook.com/FairGameTAIWAN/videos/13407757027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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