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產品中有8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芒果佬總算肯公開痛批蔡英文對港人「口蜜腹劍」。 食港人人血饅頭的燒山+喪寶+沈某人,食屎啦!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香港「煥然一新」,全體公務員不分職務高低,要集體宣誓,已是早晚的事。宣誓內容,自然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假如這在往日,可能只是形式主義,但在新香港,卻難說,可能涉及非常複雜的國際關係問題。日後香港公務員能否申請移民?外國怎樣看待這種宣誓?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Charles Mok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23 21:49:49

香港人可以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BusinessFocus | 冷知識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12:32:26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_knowledge 【香港法律】什麼是《基本法》、條例、附屬法例? . 《基本法》 . 《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自1997年起取代殖民地時期的《皇室訓令》,在香港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1 10:20:49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_knowledge 【香港法律】什麼是《基本法》、條例、附屬法例?⠀ .⠀ 《基本法》⠀ .⠀ 《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自1997年起取代殖民地時期的《皇室訓令》,在香港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3 14: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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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芒果佬總算肯公開痛批蔡英文對港人「口蜜腹劍」。
    食港人人血饅頭的燒山+喪寶+沈某人,食屎啦!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毓民橫議》台灣「聲援港人」竟成口蜜腹劍
    2021-06-16 07:00:00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
    曾幾何時與大陸咫尺之遙的香港,是中國人逃避惡政治的一塊乾淨土,如今卻因「黨國體制,極權統治」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暴政肆虐,萬馬齊喑,乃出現九七年主權移交後第二次移民潮。高舉民主人權大纛的西方國家言行一致,紛紛中門大開,歡迎港人避秦;一水之隔的台灣寶島,民進黨政府口蜜腹劍,過去兩年來曾不斷對面臨困境的「香港地區」居民表示伸出援手,實相卻是為港人申請居留定居設置重重路障。
    在國安惡法在香港出台之後一個半月,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版本正式頒布施行。修正上述《辦法》旨在反滲透: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其中第十款是「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之後,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必須在申報書「據實申報」,再經移民署聯同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等政府機關「聯審」批准,才予許可居留定居。
    去年底香港情勢惡化,行政院陸委會曾表示「將跨部會朝三方向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制度及法規」。異哉,所謂「放寬」,原來與「收緊」同義!
    「共匪謀我之心未死」,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頒布之《反滲透法》就是為了「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香港已經淪為「匪區」,亦是滲透台灣的「前進基地」,豈可不防?
    對於蔡英文政府的「講一套做一套」,台港的「鐵粉」還是會以「國家安全」為其緩頰。不過,那些志切「投奔自由」及正在苦等居留定居許可審批結果的香港人,便會感到十分焦慮了。
    二、
    日前香港媒體報導,台灣駐港機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頁中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六月一日有新修正版本,除必須「確實申報是否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另新增第三項:「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
    陸委會回覆媒體查詢時指出,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如有危害國家利益風險,申請不會獲批。
    移民署這項有關「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必須「確實申報」的新規定語焉不詳,而且並非「事實陳述」。
    在這裡,我要稍為說明香港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及效忠」的事實背景 :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二0一六年十月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多名反對派議員因修改誓詞內容及在宣誓期間的言語和行為遭到質疑,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釋」也明確宣誓人如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高等法院於是根據「人大釋法」,褫奪六名立法會議員資格。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二〇二〇年七月頒布施行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行政區政府據此制定《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於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翌(廿一)日刊憲公布,正式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在法例通過後說:「明確規定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准,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於是,「區議員就職必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統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在此之前,區議會作為諮詢機構,議員就職不須宣誓「擁護及效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大勝,控制全港十八個區議會的其中十七個,在惡法卵翼底下,特區專權政府「輸打贏要」,除在「新選舉法」取消區議會推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一百一十七個席位,及立法會功能組別「區議會二」五個席位,更要通過宣誓「擁護及效忠」,把部分本土派年輕議員掃地出門。
    至於政府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今年一月十五日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簽署聲明或宣誓的要求。聲明或誓言的內容是:「我謹此聲明,本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移民署在《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新增必須確實申報「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的規定,顯然是「因應」港府最近對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要求,但為什麼把「效忠特區」變成「效忠政府」?申請居留定居的港人如曾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不是可以填「否」?抑或在移民署眼中「效忠特區」等於「效忠政府」?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特別註明: 「如未據實填寫,應自負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責任」,然而,移民署在申報書上的「效忠港澳政府」的指涉不就正是「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嗎?
    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北京「全國人大」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隨即發布新聞稿指出:「北京背棄對港承諾,香港的核心價值漸失,國際地位也受到衝擊,台灣依『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所設置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明天(七月一日)正式營運,提供港人來台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等專案諮詢與協處服務。」陸委會又強調,「民主自由與人權法治為台港共享的普世價值,台灣朝野均非常關注及支持香港人民的民主訴求,政府也持續密切關注香港的情勢發展,並提供國人及港人必要的協助。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依據既有法律規範及公私協力的方式,務實處理港人的人道援助及關懷事宜。」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當局將香港定位為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而上述條例第十八條清楚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如今卻是,《港澳關係條例》仍在,但不再把香港視為「特別區域」,「十八條」當然也就「備而不用」了!
    令人感慨的是,台港兩地同樣面對中共的打壓,前者倘若朝野一心,尚可抗衡一時,後者卻是肉隨砧板上,任由宰割;二者「地異心同,精神一貫」,互相奧援,本是應有之義,奈何政治是「勢傾則絕,利窮則散」的權力遊戲,形勢比人強,真的是沒有什麼是非可言!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http://www.umedia.world/news_details.php?n=202106160630018875&fbclid=IwAR3cLy-kTUIfwaZp4cjA3go47AsiUBUmZ5xOHfCpAyyuTHk1oUm-7zQiwO4#202106160630018875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22: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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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法下 蘋果🍎不能以新聞自由作護身符】

    警方國安處今日拘捕《蘋果日報》5名董事及高層,指他們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上述被捕人士涉嫌串謀通過在《蘋果日報》刊登數十篇文章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外國對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或敵對行動,並利用媒體工具散播,危害國家安全。

    任何人都不可以利用傳媒媒體以新聞自由為理由作掩護或藉口去危害國家的利益及安全。

    我支持特區政府當機立斷下令凍結相關公司與罪行相關的財產以免有關機構以任何方式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我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和警方嚴格執法的正義舉動,堅定支持保障國家安全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要舉措。

    香港國安法是活的法律,重點就是要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壞份子不論是個人或者是團體或機構,去保護公眾依法享有的權利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有個別外部勢力做謠生事,濫用香港新聞自由之名誣蔑拘捕是政治打壓,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暴露他們打着新聞自由幌子干預香港法治, 無所不用其極地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其心可誅!

    《蘋果》過往多次打著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旗號,發表文章要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公然挑戰國安法,明顯觸犯國安法第29條第四節,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它敵對行動」。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權,但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絕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這也是有關國際公約的明文規定和各國法律實踐的通例。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熱點追蹤|國安法不容逾越 新聞界並無法外特權-點新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1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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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就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台灣)暫時停止運作回應傳媒查詢

    ********************************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回應傳媒查詢關於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台灣)(經貿文辦)暫時停止運作時表示:

      港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務實推動港台關係穩定發展。二○一○年,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成立,作為港台兩地磋商合作的非官方平台,旨在讓兩地良性互動。經貿文辦亦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在台北市開始運作,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促進香港與台灣在經濟、貿易和文化等領域的往來和交流。

      近年,台方多次粗暴干預香港事務,對港台關係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當中,台方推出所謂「援港專案」,並單方面在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策進會)下設立所謂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為暴力示威者及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人提供支援。台方的挑釁行徑與「協、策兩會」促進港台兩地交流合作的原意背道而馳,亦不符合策進會成立的初衷。特區政府對台方的行徑表示極度遺憾。

      台方近年的一連串行徑已嚴重破壞港台關係,令經貿文辦在台灣的運作環境日趨惡化。另一方面,經貿文辦人員亦曾受島內激進人士威嚇,種種情況讓留駐人員面臨不穩定因素,推展港台在各領域交流的空間亦在此陰影下日漸收窄。由於經貿文辦已難以達到最初成立的目的,同時為保障駐台香港人員的安全和權益,特區政府因此決定暫時關閉經貿文辦,而所有香港人員亦已離台返港。

      我們會密切留意情勢發展,並通盤考慮經貿文辦的未來路向。在經貿文辦暫時停止運作期間,特區政府會繼續透過1823、1868熱線及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處理一般查詢、香港居民在台求助個案,以及向台灣居民提供與香港相關資訊。

      特區政府重申,將一如既往繼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個中國原則,以及中央政府處理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處理港台關係相關事宜。





    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5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7 22:00:23

    新香港「煥然一新」,全體公務員不分職務高低,要集體宣誓,已是早晚的事。宣誓內容,自然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假如這在往日,可能只是形式主義,但在新香港,卻難說,可能涉及非常複雜的國際關係問題。日後香港公務員能否申請移民?外國怎樣看待這種宣誓?已經擁有外國國籍的公務員怎辦?高級公務員如林鄭月娥擁有外籍配偶,又會否違反「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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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1-11 16:00:07

    【神奇双11】人生更精彩!支持岳喬4泛棍違反基本法被DQ!志偉扮開會總辭走數?I高Sir正能量11112020


    YT技術限流和自動退粉,離封台不遠,請幫忙高Sir正能量?訂閱?分享影片救亡:https://www.youtube.com/jackyko1109kosir?sub_confirmation=1

    ————————————————————

    1.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確立議員被撤銷資格的標準,以及授權特區政府DQ違反基本法的攬炒派立法會議員!


    志偉總辭反對派全軍覆沒?就此,我們好行夾唔送!

    2.【支持攬炒派議員集體總辭】100小時聯署

    聯署表格:https://forms.gle/ocCtUjPdLkkaqV6XA


    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所作出決定而宣布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就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二)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

      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三)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上決定,特區政府現宣布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第(一)段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以下四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一) 楊岳橋

    (二) 郭榮鏗

    (三) 郭家麒

    (四) 梁繼昌

      特區政府稍後會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刊憲。

    #現代版雷鋒
    #小市民憑良心
    #做實事講真相
    #支持國安法
    #男人幫大聯盟  
    #KOL100
    #青年快閃社區清潔大行動
    #人間記者會
    #青年護旗手

    ——————————————————
    五星正能量?  真係爆哂燈?

    高Sir疑遭技術限流,請大家幫幫手:

    1. 訂閱「高松傑 - 高Sir正能量」youtube 頻道 (訂閱係免費架)  https://www.youtube.com/jackyko1109kosir?sub_confirmation=1 /高Sir第二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4bhcFYIoJl06PM1xzTg-QQ?sub_confirma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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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5-24 22:04:36

    香港國安法在5/21公告後,即為實施!在5/24,香港政治人物,號召起了二百萬人護港反惡法大遊行,是否能改變些什麼?在疫情與中美齬齷的大環境下,為何要在此時出台此政策?台灣(北京)05/24晚上九點,直播大哉問,大家一起來討論!
    下方有「香港國安法」全文,以茲閱覽!

    〔香港國安法全文〕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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