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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丙種建築用地法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張麗善,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建請中央修法 維護租稅正義】 近來麗善收到許多農民朋友陳情,耕作以來一直都是繳田賦,今年卻突然收到地價稅單,大筆的稅額對農民朋友們來說是非常沉重的負擔,無疑是逼迫他們賣地繳稅。 經過瞭解,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編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非屬農業用地的「都市土地」,雖然...
丙種建築用地法規 在 張麗善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建請中央修法 維護租稅正義】
近來麗善收到許多農民朋友陳情,耕作以來一直都是繳田賦,今年卻突然收到地價稅單,大筆的稅額對農民朋友們來說是非常沉重的負擔,無疑是逼迫他們賣地繳稅。
經過瞭解,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編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非屬農業用地的「都市土地」,雖然自始皆作農業使用,但只要一經認定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就要改課徵地價稅。
但是反觀「非都市土地」,在民國75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前已經核准徵收田賦,而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即使非屬農業用地的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也能繼續適用課徵田賦,不需課徵地價稅。
雲林是農業大縣,許多農民朋友一直都在農作卻突然因為公共設施完竣就要課地價稅,不只鄉親不能接受,麗善也是非常不認同;但是此為法律的規定,必須從立法院修法做努力,將這款實施多年、「年久失修」的過時條文立即修正。
麗善已經拜託曾銘宗委員將修法建議轉交給財政部長,同時縣府也已經以正式公文發給財政部建請提案修法: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讓都市土地得比照非都市土地,如自始作農業使用,即使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仍繼續課徵田賦,以落實照顧農民,並符合租稅公平。
若鄉親對今年開徵地價稅稅單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斗六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對於公共設施完竣土地有任何疑義,也可撥打城鄉發展處專線05-552-2776洽詢,由縣府報中央請示釐清後再決議是否發單。
雖然全國性修法實為不易,我們會持續為照顧農民朋友努力,保障鄉親應有的權益。
丙種建築用地法規 在 李永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永萍✖️汐止忠山里政見說明會】
永萍的第三場社區政見説明會昨晚在「忠山里民活動中心」舉辦,現場坐滿熱情的鄉親朋友。永萍的好友,過去也一起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台北市議員游淑慧 港湖加游,也特別到場助講。台北市內湖、南港區的游淑慧議員,長期關心汐止發展,非常認同永萍汐港湖共同生活圈的理念,也希望未來能夠和我一起努力,包含協助捷運汐止-東湖段快速興建,提升汐止區的生活品質。
游淑慧議員以台北市府同事的身份,見證永萍的專業能力,也向大家強力推薦,希望未來汐港湖能出現李永萍、李彥秀兩位優質立委聯手,為大家做最好的服務!
在說明會的現場永萍則繼續提出「改善汐止交通三箭」的政見,特別強調汐止人期待已久的捷運線,既然柯P沒空,環評已過的第一期「汐止—東湖」捷運工程,就交給永萍與新北市政府來共同推動。
另外,永萍還提出,需要利用都市計畫變更的手段,來進行社區美化/改善停車空間不足問題/劃設公園綠地,讓城市風貌為之一亮。
在現場互動的環節,國內知名的經濟學家馬凱教授,也以社區居民的身份,希望永萍闡釋:文創經濟 新北觀光的主訴求。永萍強調本身的專業是文化建設與文創,所以未來會全力打造汐止在地品牌,說好地方故事,結合當地產業讓地方創生,並打造富文化意涵的觀光路線等。而這些細項推動方式,都已在永萍未來擘畫的藍圖中。
另外,包括在上一場政見說明會的互動提問時,位在東勢里山坡上的研究苑管委會主委,提出他們居住之建物興建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上的問題,也就是俗稱的[老丙建];而建物基地現行面臨的問題不勝枚舉,惟在老丙建法規停止適用後,並無配套法規要求已領雜照/建照的土地如何管制,使得住戶忐忑不安、無所適從。
這些問題,在汐止的大社區中十分普遍,未來,永萍希望能積極進行相關修法,並期待建立「大溝通平台」,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來協助住戶,探討合宜的解決方案,從污水處理、山坡地保護、道路修護等方面,盼能讓社區住户能有更安全、安心的好生活。
➡️新聞報導:
汐止交通問題 李永萍、游淑慧攜手提解方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91105004631-260407#aoh=15730012533613&referrer=https%3A%2F%2Fwww.google.com&_tf=%E4%BE%86%E6%BA%90%EF%BC%9A%251%24s
丙種建築用地法規 在 馬見 Lahuy Ip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簡報連結 https://goo.gl/vW67R5
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