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不點交搬遷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不點交搬遷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kevingamer (WannabeKai)看板LAW標題[問題] 租約結束、強執點交前動產搬...
大略說明下情況,多層樓不動產租賃契約有公證,
今年1月31日租約到期,去年10月5日即通知不續約,房東很早之前即知道租客不願意搬遷,
租客多次表示店面裝潢昂貴,不願意不續約,甚至與房東討要其聲稱值400萬之裝潢費用,
實際之殘值沒估過
今年2月1日依公證書聲請租賃物返還的強制執行,因為過年法院休息的關係,
到2月19日強執費用的單子才寄出(今天20日還沒收到,但問過書記官了19日寄出)
同時租客於2月19日在租賃物內燒炭試圖自殺,說要與店面共存亡,鄰居聞到味道通知房東後有會同警方與消防隊救出
租客出院後,因為執行費價格很高(1X萬,6位數),
與租客討論後,雙方口頭上同意他若願意在繳執行費前搬遷就退剩餘押金+執行費
但是點交上達不到共識,因為燒炭事件後房東為了避免租客再次進入屋內行危險舉動,直接換了門鎖和鎖住窗戶,
現在進入屋內需要房東在的情況下才行,
租客同意搬遷,但聲稱沒錢請搬家公司,需要一個星期每天搬才能搬遷,想要先拿部分押金,
房東不同意(擔心拿了錢就不願意搬了,又不同意點交,還是要付強執費用)
這種情況下,房東可以只開放一天給對方搬,對方搬不完說這樣沒點交完成,之後還是要回來搬嗎?
房東很忙的...不可能整個星期每天都來盯著他,不看著他可能馬上又想自殺了
沒強執的情況下點交應該要雙方都同意點交完成吧?不可能房東說點交完成了就算了?
PS.公證書上有載明,點交完成後租賃物內遺留之財產視同拋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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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48:12
仔細想想,我還是建議房東直接強制執行好了,不應該與這種租客商量,直接公權力下去比較省事
只是,強制執行前對方要來拿東西可能還是得讓對方進去,但能不能以「有鑰匙的房東再跟你約時間」等理由拖延?
他現在店裡面雖然都是燒炭的灰,但冰箱、收銀機、電視等的確都還是有價值的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0/2021 20:52:53
其實公證也沒有想像中的好,出事了也不關公證人的事,出事了還是得自己花時間、成本爭取自己的權利,
但真的能省下好幾個月的訴訟、勝訴再強執的時間
說真的,以前覺得法律上偏袒租客,現在看了房東根本虧爆,租金要兩個月不繳才能走程序,
租期結束後不點交還能賴著,還有鬧自殺、房價大跌的風險...
而且簽約前也不可能每次都找徵信社,對方當下也沒前科,事後也能再脫產,就算綁個保證人也能做一樣的事
這契約再怎麼訂,也頂多有危險舉動、警消立案就立刻解除契約,還是沒辦法直接拿房子回來
※ 編輯: kevingamer (36.228.112.191 臺灣), 02/22/2021 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