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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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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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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在 udn發燒車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來是希望能夠在罰單上寫清楚自己違規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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