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適任教師輔導紀錄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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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適任教師輔導紀錄表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977的網紅蕭曉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你們拿罪證還不肯】2007年12月21日,隨著錯誤的解聘流程,走到這一場輔導會議。先前跟大家分享過,中山國中不照法規(註1),一、教評會沒讓我出席。二、必須要有的、當事人(我)推薦的輔導人選,當作可有可無。這些是程序不正義的一小部份。論實質正義,他們也是零分。 . 再提供一小段會議裡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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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適任教師輔導紀錄表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06 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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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你們拿罪證還不肯】2007年12月21日,隨著錯誤的解聘流程,走到這一場輔導會議。先前跟大家分享過,中山國中不照法規(註1),一、教評會沒讓我出席。二、必須要有的、當事人(我)推薦的輔導人選,當作可有可無。這些是程序不正義的一小部份。論實質正義,他們也是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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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提供一小段會議裡的對話。當時因為中山國中一直沒提供罪證給我,我當然不接受這些欲加之罪。陪同我的人本工作人員質問,所謂的輔導事項,沒有經過查證,校長曾美蕙雖然說有,另一個老師馬上表示是聽學生抱怨知道的。據法規,在輔導期之前的好幾個階段,就需要進行查證(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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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輔導事項亂寫,我解釋教育政策一綱一本也列進去,解釋教育政策是不適任嗎?還是說違逆市長政策叫不適任?當時北市教育局還發公文來說跟一綱一本無關(註2),是中山國中在"罪證"裡處處說我不適任跟一綱一本有關,要寄也是寄給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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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指控我上課遲到,這是考績會處理的事情,我們先前已經講過,據考績辦法,常常遲到是沒辦法拿甲等的,我過去十年來考績都是甲等(註4)。最重要的是,我一再聲明,要說我遲到,把出缺勤紀錄拿出來啊,你們言之鑿鑿的話就拿出來呀,我坦蕩蕩不怕你們檢驗,校長說有查證就拿出來呀,先前三番兩次請學校拿出來,結果,當下又是顧左右而言他,還口口聲聲誠意樂意,大家聽錄音檔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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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只是當時的2、3分鐘而已,就快讓人理智斷線,而我當時卻過了幾個月這樣的日子,一度心灰意冷,覺得要解聘就一刀給個痛快,不要再這樣凌遲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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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音檔線上聽(以下逐字稿):http://picosong.com/wsG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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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第一個,我們看計劃的第二頁、輔導流程,我們還是要說,研判蕭老師經輔導後改善之行為,和起始行為,還有蕭老師哪裡需要改善?學校目前都沒有辦法列出來。那學校提的,蕭老師不承認。這樣子,是不是學校回去考慮一下,哪些是蕭老師確實要改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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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曾美蕙:「剛剛已經列了,是你們否認而已。我們其實是定好了,剛剛那兩頁。如果我們發現都沒有不就解決了嗎....比方說每一次(遲到)都...那證明沒有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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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那沒有是不是就不要輔導了。全部都沒有就全部都不用輔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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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曾美蕙:「我們要看到呀。所以我們這個輔導團的人啊。輔導小組的人就去確認,所以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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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所以我剛才就說,你先去查一查。包含錄影,你確認是不是有這樣的事情再開始輔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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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曾美蕙:「確認了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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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老師,你們確認上面講的事情都是真的嗎?每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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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我想,應該大部份是真的,因為很多學生會跟我COMPLAIN,所以我才知道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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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那再來,每一項都是你可以輔導的嗎?蕭老師上課攻擊一綱一本,你可以輔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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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這個是私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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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這無法輔導嘛,那第二頁項目裡面,再來,蕭老師上課遲到你可以輔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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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這個我可以給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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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這個學校直接就可以要求了呀。這也不是輔導。遲到怎麼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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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這就蕭老師妳上課要準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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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那已經輔導完成了。這邊不用輔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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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我們一直有講呀,我們一直有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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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這個不需要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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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曾美蕙:「不是。用説的不行啦,我們要看到實際上她確實準時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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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工作人員:「這跟輔導無關呀。這是你接下來的查堂紀錄呀。而且這本來就是攸關考績,而且校長,你的出缺席紀錄表還沒印給我們。要不要現在請工作人員趕快去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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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曾美蕙:「我們在做的事情裡面呀。不要偏離主題啦。一直在要求別的部份,別的部份如果你要申訴你要什麼東西,我剛講,我們會再處理,我想很重要的是喔,我們剛剛是絕對有誠意,有樂意來做這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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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見先前的會議逐字稿與錄音檔節錄。
    https://www.facebook.com/EosHsiao/posts/1508357485892831
    https://www.facebook.com/EosHsiao/posts/1543732495688663
    註2:見公文 https://imgur.com/a/s2GKk
    註3:"(一) 察覺期: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
    註4:見”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http://nljh.tyc.edu.tw/law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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