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不確定故意有認識過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不確定故意有認識過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abymimi (水球CG板友限定)看板LAW標題[問題] 有認識之過失與間接故意時間Tue ...
http://tw.myblog.yahoo.com/a38350237/article?mid=111336
一名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酒後駕車到女友住處前一家超商,
連續二次衝撞超商,企圖引起女友注意,卻把無辜超商女店員
撞死,事後還打電話恐嚇女友:「好不好玩,很好玩吧!」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喝酒滋事,造成他人家庭破碎,行徑惡
劣,依殺人罪,判男子無期徒刑。
本案法官是判被告不確定故意殺人,無期徒刑
可是他應該只是想撞壞超商給女友看,不是以殺人為目的而撞
(目的是製造聲響叫女友出來看)
不確定故意是他知道超商裡的人可能會死,死了也沒關係(不違背他本意)
他當時是雖可以預見超商會毀損,但沒想到裡面的人會死
雖然說他沒有確信超商裡面沒有人才去撞,
所以是也不太像有認識的過失致死沒錯
這個可以適用278-2重傷罪的加重結果犯嗎?
就是他雖然是故意犯這個,但過失讓人死掉了
感覺比較像這個...
因為是初學者,不太理解其中的差別,
不過想出來的結果跟法官不太一樣應該是我錯哩!
請教大家,是哪個部分觀念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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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89.118
感謝各位!
經熱心板友提醒後有將判決書找出來看,(台南地院101.重訴.8)
裡面將判決理由寫得很清楚,
被告在審理中坦承第一次衝撞超商之後已知裡面有人,他還是撞了第二次,
且根據社會經驗法則,
超商內係有不特定多數人存在之公共場所,
而駕車撞人足以致人於死,
因此被告確有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及毀損故意。
很感謝b大抓出了我的問題點→殺人不是意圖犯
雖然有學過動機是量刑時才考慮,不過觀念不夠清楚沒有套用上去,
經過解釋後就知道原因了,再次感謝 :)
※ 編輯: babymimi 來自: 122.117.189.118 (03/28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