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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法侵害產品中有28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疫情宅在家_網路詐騙激增 #素月要求NCC協調網路平台加強自律 🧬國內疫情逐漸和緩,但在疫情升級的5到8月之間,根據趨勢科技統計,「#一頁式購物詐騙」就高達377萬筆,素月今(9/30)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特地向 #NCC主委陳耀祥 提出質詢,陳主委表示:目前網路詐騙案件依照政府部會分工處置,NC...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各大政黨系統都有花錢組網軍,也曾有行銷公司向新黨推銷,稱可仿造柯P網軍運作模式,專業網軍一個人養多個帳號,不同帳號經營不同社群,需要時即同步散發相同訊息,即能達成眾口鑠金、曾參殺人的效果,但郁主席不愛搞這套,最後沒採用。 養網軍帶風向本也無可厚非,但涉及以下兩者,就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危害社...
不法侵害 在 ?❤️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21:26:16
2021.07.14 逗點青少年公益商店 都要喝下午茶了,何不選擇一邊享受午後時光,一邊做公益呢! 昨天也訂了一份中秋月餅禮盒。 @tccsj0303 張秀菊慈善基金會 張秀菊基金會照顧家暴,失親,家庭失功能以及被不法侵害10-18歲的孩子。 逗點青少年公益商店 中秋禮盒🎁 https://m.f...
不法侵害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51:22
😂 會po這篇的起因是看到這兩天國民黨江啟臣主席等人質疑高端疫苗審查,按鈴申告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民進黨黨團跳出來說這是浪費司法資源,呼籲江主席撤告的新聞。 先不論告不告得成、是否浪費司法資源,但圖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是無法撤告的,刑法上很多非告訴乃論罪,像殺人...
不法侵害 在 公民不下課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16 13:21:01
【跟蹤騷擾防制法】 . 因應跟蹤騷擾事件頻傳,政府正在擬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明訂八種行為樣態,更要透過立即性的措施來避免更多不法侵害。目前該法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有待你我持續追蹤。 . #socialclassonline #法制 #性騷擾 #跟蹤騷擾 #跟騷法 #台灣 #Law #Sex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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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06 01:38:24各大政黨系統都有花錢組網軍,也曾有行銷公司向新黨推銷,稱可仿造柯P網軍運作模式,專業網軍一個人養多個帳號,不同帳號經營不同社群,需要時即同步散發相同訊息,即能達成眾口鑠金、曾參殺人的效果,但郁主席不愛搞這套,最後沒採用。
養網軍帶風向本也無可厚非,但涉及以下兩者,就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虞:第一,利用政府公部門資源,用納稅人錢養私人網軍,為非公眾利益服務;第二,散布無法證明為真之消息,簡單講就是俗稱的假新聞。
荒謬的是,民進黨政府不斷渲染境外勢力操作假新聞,企圖用反滲透法強化反中意識,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頻繁法辦一般網路小民個體戶,實際上是在搞綠色恐怖。至於真正有組織化、具任務分工的專業網軍部隊,卻因缺乏具體法條依據,可以輕鬆從個人找斷點,就如北檢查辦楊蕙如案,從一開始就設定只到楊蕙如止血。
為了明確化境內網軍散布假消息、破壞社會秩序的管制規範,新黨已草擬「反網路霸凌法」專法,只要一進立法院就優先推動立法,針對利用公部門資源、對未成年人加害、連續慣犯者加重其刑。
在此也要呼籲大家,今天民進黨可以一二再、再而三利用網軍獲得選舉紅利,選民意志不堅正是關鍵,才會風吹兩邊倒,跟著「風向」跑!幸好這次老天開眼,揭露綠營網軍運作內幕,才讓我們知道蔡英文口中網路輿論造成的危害,源頭根本不是什麼大陸勢力,而是民進黨自己人養肥的網軍!這真是讓我想起《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中的一句話:「咒詛諸毒藥......還著於本人。」民進黨平常動不動詛咒給別人死,現在終於報應己身了!
#反網路霸凌法
#咒詛諸毒藥還著於本人
#政黨票請投新黨
不法侵害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疫情宅在家_網路詐騙激增
#素月要求NCC協調網路平台加強自律
🧬國內疫情逐漸和緩,但在疫情升級的5到8月之間,根據趨勢科技統計,「#一頁式購物詐騙」就高達377萬筆,素月今(9/30)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特地向 #NCC主委陳耀祥 提出質詢,陳主委表示:目前網路詐騙案件依照政府部會分工處置,NCC也會積極與網路平台業者溝通,網路平台業者也會考量商譽,#強化網路平台自律機制。素月也呼籲NCC,網路詐騙案件除了事後司法追究之外,更要請 #網路業者做好管控,#避免民眾遭受不法侵害。🙏🙏🙏
此外,素月也針對福斯、迪士尼集團相繼退出台灣,有線電視優質影視內容縮水,#第四台收視費率 應否調整,以及 #中國抖音 #TIKTOK 的資安問題等質詢NCC,期盼NCC做好把關,保障台灣消費者的權益。💪💪💪
不法侵害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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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富市場綜合大樓的公托中心要開幕了,現階段報名開放至10/1號,有需要的家長們可以盡快報名哦。
敬平接獲民眾陳情一件個案,70多歲的母親長期受不工作的40多歲弟弟精神以及暴力對待,事後也聲請了保護令,但母親擔憂替弟弟無力生計,遂向法官求情,最後保護令裁定主文僅要求弟弟不得對母親有騷擾、實施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民眾是近乎崩潰的向敬平陳情,也因此敬平特別要求社會局持續追蹤此案,不能讓老母親受到絲毫的傷害,同時也讓弟弟能夠接受適當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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