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法侵害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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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法侵害定義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好萊塢電影裡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片段:有壞人朝主角開槍,主角隨即拿槍回擊,並且把壞人打死或打傷了,但主角卻可以安然無事,不用受法律追訴。為什麼? 應該許多人腦海中馬上湧現「正當防衛」四個字。 但是我們也在新聞中看到了,有歹徒闖進家中,先生為了保護家人而打死歹徒,卻仍然被法院判決有罪,又是為什麼呢?...

不法侵害定義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3-14 22:57:53

好萊塢電影裡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片段:有壞人朝主角開槍,主角隨即拿槍回擊,並且把壞人打死或打傷了,但主角卻可以安然無事,不用受法律追訴。為什麼? 應該許多人腦海中馬上湧現「正當防衛」四個字。 但是我們也在新聞中看到了,有歹徒闖進家中,先生為了保護家人而打死歹徒,卻仍然被法院判決有罪,又是為什麼呢?...

不法侵害定義 在 許毓仁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0 10:05:18

【抓緊第六會期的尾巴,公投法、醫師法修正案通過一讀】 趕在第六會期的最後一次院會,我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在今天通過一讀程序。 #人權不能公投 內容方面,公投法的修正則是明訂公民投票之提案不得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我認為,公民投票作為直接民...

  • 不法侵害定義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9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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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萊塢電影裡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片段:有壞人朝主角開槍,主角隨即拿槍回擊,並且把壞人打死或打傷了,但主角卻可以安然無事,不用受法律追訴。為什麼?

    應該許多人腦海中馬上湧現「正當防衛」四個字。

    但是我們也在新聞中看到了,有歹徒闖進家中,先生為了保護家人而打死歹徒,卻仍然被法院判決有罪,又是為什麼呢?

    依照刑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進行正當防衛,確實可以無罪,但是防衛過當的話,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問題來了,什麼情況是正當防衛,什麼情況會造成防衛過當呢?

    以法律上的定義而言,正當防衛是指對現在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行必要的防衛。而有沒有防衛過當的關鍵,就是在防衛動作是符合「必要性」。如果超過必要性,譬如歹徒已經被嚇走了,你卻仍然拿武器繼續追擊,那麼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而沒有辦法完全無罪。因此在新聞上看到有正當防衛的事由,卻仍然被判有罪的情況,就是因為防衛行為超出必要性的緣故。

    至於司法實務上對於「必要性」的判斷標準時有不同,與一般民眾的感覺與看法有所落差,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既然說到電影,就讓人想起吳孟達達叔的許多精彩表演,以及懷念起他與周星馳的合作吧!今天晚上八點,瑩真律師會藉著吳孟達與周星馳的電影經典畫面,來和大家講解一些有趣的法律問題,記得準時收看喔!

    #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 不法侵害定義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8 2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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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跟蹤或被騷擾」對許多受害者而言,是個幾乎看不見終點的折磨。

    幾日前,新聞報導一位在台北101工作的櫃姐,遭陌生男子每天跟蹤盯哨,造成她內心莫大的恐懼,連休息時間都只能躲進廁所裡,深怕男子突如其來的攻擊。

    高雄地區在15日也發生一起女大生被強拉下車的案件,當時女大生正獨自騎車回家,一名男子沿路尾隨,最後在停等紅燈時,男子竟然一把抓住女大生衣服想進一步認識。

    根據調查或比較法上的研究,許多重大殺人和傷害事件發生前,被害人都遭到長時間跟蹤、盯哨或其他糾纏行為,即使被害人以各種方式拒絕和閃躲,仍無法使加害人退散。就算沒有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光是跟蹤的行為,就足以讓被害人承受莫大的心理壓力。

    這些跟蹤事件都不是個案。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16~24歲女性每8位就有1位曾被跟蹤騷擾過。而隨著科技進步,科技跟蹤、社群軟體的騷擾行為也層出不窮。

    立法院最近舉辦「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的修法方向。許多委員也提出不同版本的跟騷法。

    我查閱了內政部提出的「糾纏犯罪防制法草案」,跟蹤騷擾行為被定義成「需要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一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這樣的制定將跟蹤騷擾與性騷擾劃上等號,完全無助於解決實務上正在發生的困境,且無法達到及時預防犯罪的效果。民團甚至形容新版草案是越弄越倒退,難以保護被害人。

    民間團體認為『跟蹤騷擾行為』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公權力事前給予即時幫助』,預防性干預絕對重於事後刑法制裁。

    我贊成王婉諭委員在公聽會上發表的看法,跟蹤騷擾行為並不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若是依照內政部的版本,前面所舉的案例可能都將因為不構成性平三法的性騷擾,而沒有跟騷法的適用。甚至也無法保護到先前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殺傷事件被害人。

    以美國法為例,在1980年代發生多起糾纏行為後遭到加害者謀殺的社會矚目案件,在1990年代開始,加州也制定了全美第一部的反騷擾法。迄今,不論是加州法、各州法、聯邦法關於反騷擾法的規定,仍不以性騷擾的構成為要件為前題。鄰近我們的日本也在2000年訂定了《纏擾行為防制法》,其態樣也不當然受限於性騷擾的定義。

    我很希望政府趕緊跟進,不應該繼續漠視這個議題。如果要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在法律的層次上,至少在立法上、在法條上要補得足、要跟得上其他國家已經累積的經驗,提出真正能預防犯罪並有效保護被害人的跟騷法案!

    如果撇開法律層面的制定,我想說的是,我們社會真正需要的是「學習平等的心」,不強迫他人成為自己生命中的一環。如同料理一樣,絲瓜的口感讓許多人不喜歡,但是絲瓜仍有許多不同的出路,它可以選擇跟鹹蛋一起搭配成為金沙絲瓜;也可以選擇蛤利,一起成為蛤利絲瓜。道路的選擇有非常多條,無論如何就是不要去強迫食材跟自己合體。

    每當矚目的社會事件發生後,跟騷法案又會再次浮出檯面,我們社會能有怎麼樣的改變與推進,值得持續關注。

  • 不法侵害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3 1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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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16 到 24 歲年齡層中,大約每 8 位女性,就有 1 位有曾遭跟蹤騷擾的經驗。
     
    上週四上午,我參加「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跟騷法》版本,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的修法方向。
     
    近幾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嚴重的殺傷事件,跟蹤騷擾行為終於受到社會的重視。
     
    這些案件的行為看似突發性,但將行為時間點往前回溯,會發現加害者早已對被害人進行了長期、一連串的尾隨、站崗、受拒絕後仍不斷邀約見面、以各種手段傳送訊息、侵入住宅與恐嚇行為。有些被害人甚至於事件發生前,就已到警察局求助,然而,警方礙於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或提供保護措施。
     
    即便未造成嚴重的殺傷結果,但光是跟蹤騷擾行為本身,也讓被害人身陷恐懼之中。
     
    今年 6 月,一名網友跟蹤騷擾張姓主播,該網友不斷以社群軟體私訊被害人,甚至還跑到工作場所站崗,使得被害人內心感到非常害怕,卻無任何有效的機制可以求助。
     
    公聽會現場,許多法律及民間團體、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都一致表示,實務上非常需要立法防治跟蹤騷擾行為,才能在還沒釀成更大的悲劇前,提供被害人及早介入、遏止加害人後續行為的機制。
     
    針對此次公聽會前,行政院公布的新版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成「需要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 一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但是,行政院對於跟蹤騷擾的定義太過限縮,跟蹤騷擾行為並不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若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根本也無法保護到過去幾件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重大殺傷事件被害人。
     
    在公聽會中,我也強調,跟蹤騷擾行為不同於一般犯罪,如果單獨片斷地觀察加害人所表現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都與現行的犯罪無關,因此無法成立任何刑事犯罪,也無法等同於性騷擾行為(例如:一再送花、邀約看電影),所以,跟蹤騷擾行為的範圍,不應該以成立性騷擾為前提!
     
    參考日本、德國等外國的立法,都是將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明確列舉出來,並搭配反覆實施的要件及被害人心生不安的主觀要件;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共識版本,採取的也是這種明確列舉行為態樣的模式。
     
    作為立法委員,我要再次呼籲行政院,應該聆聽這些長期倡議、從事第一線服務的民間團體需求,並尊重民間團體的共識,以實際作為來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盡快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的機制,避免下一個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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