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allsons (新年新希望~)看板money標題強制執行的流程時間Wed Jan 9 17...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
,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此即為強制執行
。而由於一般社會上對不動產之重視,常較動產為高,因此不動產之執行,成為金錢債權
之債權人重要取償對象。以下將簡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流程。
一、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強制
執行法(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分別為 1.確定之終
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關於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等)
。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非訟事件費用
之裁定、仲裁判斷等)。
二、由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係為實現私權,因此私人權利之實
現,是否需國家公權力介入,應尊重權利人之意思,故需債權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聲請
強制執行時除具狀附上相關證明外,另需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及郵票費等規費。
三、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參照。就不動產之查封登記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常以公函方式,囑託地政機關為查
封之登記。
四、債權人引導法院人員至現場執行查封行為:不動產之查封,在於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
為處分,因此查封一經實施,即生效力。而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查封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五、通知行使抵押權: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參照,因此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時,會依法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六、囑託測量:
不動產之現況,與不動產之拍賣價格息息相關,因此現場查封時會囑託地政機關進行測量
。另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亦會對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加以調
查。
六、鑑價程序:不動產價值,不易確定,故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命鑑定人就該不動
產估定價格,實務上常囑託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工務及稅捐機關為之。若拍賣不動產時
,執行法院未命鑑定人估價,而逕行決定拍賣價格,則其執行程序即屬違法。
七、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酌定保證金:執行法院於核定底價時,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權益,通常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以免底價過高或過底損及雙方權益,但最終核
定底價之權為執行法院。又執行法院於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通常亦會酌定保證金。
八、拍賣公告 、通知:為使一般人均能事先明瞭拍賣相關事項,故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
時應先期公告,另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如有優先承買人或他項權利人
,亦得通知。
九、拍定:不動產之拍賣定有最低價,若應買人之所出之最高價,超過底價或等同底價,
即為拍定。若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為未拍定。未拍定,則依強執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
項規定由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者,再減價拍賣二次,共計於三次拍賣後,仍無法
拍定,即依強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為特別拍賣程序。
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執行法院知有優先承
買權利人者,得通知期於法定期限內是否願意承買。
十一、繳交價款:不動產經拍定後,買賣契約成立,買受人即應按拍定之價金,交付於法
院。
十二、塗銷查封、抵押權登記: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
,原則上會因拍賣而消滅,故拍定後執行法院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
十三、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及其他書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
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十四、製作分配表、定期分配及領取價款:拍定後,執行法院會依法製作分配表、定期分
配及通知債權人領取價款。
十五、點交: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若債務人拒絕將不動產交出,則拍定人得依法聲請點交以解除債務人之占有。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之債權,而金錢債權之滿足,又以拍賣不動產最為常見,
以上對拍賣不動產之流程簡述,在希望能使讀者對此拍賣不動產之流程有概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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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程序
一、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書狀中
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
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
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二、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三、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七,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四、並繳納供送達之雙掛號郵票十份,多退少補。
五、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以及郵
票,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六、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七、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公家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工務
局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
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八、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
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
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九、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銀行購買本票、支
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
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將來再開標時,如低於此價
,還要賠償差額。
十、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
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他購買,拍定人就不能
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
購。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
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
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
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
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 ,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
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
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
斷或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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