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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朱立倫臉書發文 蘇貞昌該做的不是上台報告 而是下台負責 國民黨今早杯葛施政報告,是要對抗違法失職、虧欠人民託付,不尊重在野黨的政府。民眾期待一個強力制衡監督執政黨的在野黨,我們不會為反而反、毫無章法,而是有論述,也有戰術。 來自金門的陳玉珍委員一早的奇襲,意外發現民進黨守議場的委員根本都在睡...
「不作為義務」的推薦目錄
不作為義務 在 木的Mood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4:14:44
#木的黑森林 一年一度的教師節又要到了,舉凡各級學校,應該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備教師節相關活動吧? 感人肺腑的時刻,我們要讓地方的老師們說出口,說出口不代表沒有教育愛,說出口是為了更有教育愛的來服務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1️⃣行政好苦篇: 💡來自地方完中的熱血行政,很正很美很熱血,可是常常看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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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6:56:52
「如果一個神話無法讓人們能夠以某種方式參與到神聖事物中,它就會變得不切實際,並逐漸從他們的意識中淡出」 《 #神話簡史》2021, 凱倫‧阿姆斯壯 推薦度:👍👍 👍 👍🏿 👍🏿 易讀度:👍👍 👍 👍 👍 💡#bookypoint 『人類是追尋意義的造物』,從人類脫離動物的剎那,理解...
不作為義務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4:13:46
【為了學習,會被槍殺?】 如果有人為了阻止你上學,在路上埋伏、準備槍殺你,你還敢上學嗎? 為什麼「能夠學習」這件事,如此重要? - ■ 能夠學習,竟是奢侈? 2012 年,校車在駛離學校的途中,一名男性持槍登上了車。 他一上車便問:「誰是馬拉拉?不說出來就殺死所有人。」座位上的女性都不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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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17:42:01朱立倫臉書發文
蘇貞昌該做的不是上台報告 而是下台負責
國民黨今早杯葛施政報告,是要對抗違法失職、虧欠人民託付,不尊重在野黨的政府。民眾期待一個強力制衡監督執政黨的在野黨,我們不會為反而反、毫無章法,而是有論述,也有戰術。
來自金門的陳玉珍委員一早的奇襲,意外發現民進黨守議場的委員根本都在睡覺,跟他們防疫期間的「落後部署」簡直風格一致。
民進黨用多數暴力霸凌人民,當時國民黨在今年六月善盡在野黨理性監督義務與責任,提出八項台灣社會高度關切的議題提案,包括:
擴大採購國外疫苗
公開3+11紀錄
國產疫苗EUA審查須公開
國產疫苗須經三期試驗才能讓國人施打
採國際標準作為EUA標準
公開第二類官員接種名單
綠營黨中央社群中心散播假消息調查
檢討國產疫苗合約採購等等⋯⋯
民進黨卻全部反對、全部多數表決封殺!
還敢說「同島一命」,根本「同擋一命」!
蘇貞昌說「人民有知的權利」,應該讓他上台報告施政,但其實他只講了四十五個字,這算什麼施政報告?國民黨會佔領發言台,就是為了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不讓民進黨輕輕帶過、隱藏3+11破口的真相!
民進黨政府種種倒行逆施的作為,人民都看在眼裡。當蘇院長的民調大幅下滑,被指出是「兩年來最低」,代表民眾對政府的憤怒越來越高漲,蘇院長如果要讓「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心」,就該早日下台!
#國民黨全體立委辛苦了
#做不好就下台
#蘇貞昌民調支持度創新低
#對抗不理性的執政黨只能採取非常手段 -
不作為義務 在 SHIN LI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8-31 19:30:05#剪卡 #信用分數 #信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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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剪卡會影響信用分數?提高信用分數的方式
01:02 信用分數是什麼
01:54 信用分數的級距
02:39 信用分數的評分依據
03:20 提高信用分數的方式
04:33 影響信用分數的行為
05:45 信用評分的揭露時長
06:45 這些事不影響信用分數
08:12 結語
何謂信用分數
・聯徵中心透過資料搜集,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分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
信用分數效益
・因應數位金融時代,不論是傳統金融機構或是創新金融業者,都必須對客戶精準評估其信用風險
・作為貸款准駁、核貸額度及利率高低等參考
有在使用信用分數的國家
・美國最為發達,亞洲多數國家也陸續推出信用評分服務
舉凡信用卡申辦、貸款、投資,任何跟金融體系有關的服務,信用分數都是一個參考指標
信用分數級距
・最低200、最高800
・若跟銀行沒有往來則無法取得信用分數 = 信用小白
・信用分數越低,銀行會認為你的還款風險較高,進而不會貸款、核發信用卡
・信用小白因為沒有紀錄,銀行也會有所疑慮
🔺信用分數是一個參考,但不會是唯一依據
信用評分參考的資料
1.繳款行為
・信用卡是否全額繳款
・貸款是否按時繳款
・支票是否有跳票
2.負債信用
・負債額度:信用卡額度使用率、總貸款額度
・債務型態:信用卡預借現金、循環額度
・變動幅度:信用卡債、貸款餘額的增減
3.其他類信用資料
・聯徵查詢次數
・信用卡使用長度
・保證人相關資訊
累積信用分數的方式
1.申辦信用卡,並準時全額繳清卡費
・卡片持有長度越長,也將增加信用分數
・即使是學生卡,也可以累積信用分數
2.信貸都有準時繳款
3.避免罰單未繳、刑事紀錄
4.三個月內連爭次數小於3次
・若申辦信用卡、貸款、帳戶卡關,建議先緩一緩申辦
影響信用分數的行為
1.延遲繳款、繳最低
2.貸款總金額越高,分數越低
3.信用卡預借現金
4.短期3個月內聯徵次數超過3次
5.信用卡未繳遭銀行強制停卡
6.違約交割
7.信用卡額度使用過高
信用分數揭露時長
1.貸款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
2.信用卡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
3.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
這些事情不會影響信用分數
1.信用卡持有張數多寡
2.剪卡,剪卡會讓信用長度縮減,但比分相對較少
・建議保留目前使用最久的信用卡
3.分期付款
・〝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因屬性較偏向消費行為,故聯徵中心並未直接將兩者納入評分模型考量,故兩者並不會影響信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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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義務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24 21:45:01【 #議會開箱 】第48集 作秀不做事,出事就甩鍋?
非洲豬瘟來,而張縣長左ㄧ句中央疏漏,右ㄧ句我們很努力,但是縣長,沒有人說誰不夠賣力、不辛苦,我與鄉親擔心的是稽查是否落實,縣內的政策施行怎麼走,這個時候縣長、護航議員帶風向並不是雲林之福,也別再說賢仔處處針對員警、不給鼓勵,真實影片還原給大家,事實是主管機關衛生局毫無作為!
當衛生局什麼都推給警察局,沒有相關因應措施的提出,這樣的推卸責任就是張麗善縣長說的上下ㄧ心嗎? #非洲豬瘟 是常期抗戰,邊境疏失造成嚴重影響這件事情中央當然非常需要檢討,但地方不能只是開開記者會、打打口水戰,而是在地方形成防疫機制,在雲林,農業處有動植物防疫所要配合;衛生局有啟動稽查作業的業務義務;警察局負責走私查緝,這難道都不是地方的責任?海關確實有疏失,可是從2018年至今,雲林縣在相關議題除了被問才發現自己「想得太少」。
不作為義務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不作為義務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9年關務特考行政法四等申論題擬答:
一、對學生甲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罰之行為:
(一)行政罰對於一般統治關係,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達到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之行為人的一種處罰行為。(課本4-190~4-191)
(二)學校對於學生的記大過處分行為,並非行政秩序罰
1、大法官釋字第382、684號
2、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記大過乃學校「達成教育及管理措施」之措施。
二、監理機關將車輛檢驗業務依法委託私人辦理之行為,係「委託行使公權力」
(一)乙汽車修護廠之法律地位:公權力受託人(課本2-23頁)
(二)乙汽車修護廠判定檢驗不合格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課本2-27頁)。
(三)甲不服訴願決定欲提起行政訴訟,甲得依行政訢訟法第25條規定,得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課本2-28頁)。
三、集遊法第14條規定「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方式」規定
(一)此規定究為「行政判斷」(法律構成要件的判斷、解釋)或是法律效果的行政裁量
1、不確定法律概念(課本1-162頁)
2、集遊法第14條之規定,係法律就構成要件部分以抽象概念加以規範,並賦予適用之行政機關對該構成要件加以判斷、解釋。
(二)此規定與「禁止命令」規範之區分
1、禁止命令,係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後,乃就其法律效果所作的禁止命令(即不得或應)之規定。
2、立法上「禁止命令」規定,係法律構成要件實現後,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為符合個案正義分配,乃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之「行政裁量」。(課本1-169頁)
3、二者區分:
(1)行政判斷乃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構成要件」的判斷解釋。
(2)行政裁量則為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
四、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之所為「扣空車」行為之性質與行政爭訟
(一)「扣空車」之法律性質乃違反道交條例規定義務,係警察機關為「移置保管」所作成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下命處分。「扣空車」之行為性質:
1、實務及學者見解:採行政處分的行為,乃行政機關依法單方就具體特定事件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警察大學林素鳳敎授)
2、亦有採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見解者,但是此見解不符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
(二)該人民不服扣空車之行政爭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以下規定,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返還已扣查之車輛。(課本5-131頁)
不作為義務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8年11月簡任升等考—行政法擬答:
一、試題方向:行政處分的附款,參看課本4-78頁,最近原住民特考三等也考這個部分,最近共出題共二次。下個地特考試,各位也要留意這個單元!
二、試題方向行政規則種類,參看課本4-15頁,最近原住民特考三等也考這個單元共二次了。最近這個單元命題已經有4次,真是熱門考點!
三、命題方向行政罰之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參看課本4-222頁,建議各位此單元為命題重點,請詳加複習。
四、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可以為不同的組合,至於行政機關為達成一定的行政任務,以阻止廚餘在停車場,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如下:
(一)作成下命之行政處分,其行為人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課本4-53頁)。
(二)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人裁處行政秩序罰(課本4-190頁)。
(三)作成下命處分或罰鍰而不履行義務者,得依行政執行法對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至於不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施予間接或直接強制(課本4-268頁)。
以上提供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