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一般轉讓背書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一般轉讓背書效力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一般轉讓背書效力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enriver (只能想念你)看板Finance標題Re: [請益] 票據一題時間Fri Ju...


※ 引述《krejj (krejj)》之銘言:
: 有關票據設質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設質背書應適用票據法之規定
: 2設質背書並無移轉票據權利之效力
: 3設質背書應記載設定質權目的之字樣於票據背面
: 4票據如已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再設定質權
: ans:1
: 設質背書是?
: 整部票據法都沒提到~"~
執票人以設定證券質權為目的所為的背書,稱為設質背書,
此種背書只能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的地位一般轉讓背書效力不同。
具有流通性的票據才能設定質權,如票據已經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
的記載,則不得設定質權。票據法就票據設質背書並無規定,
於票據上背書時,如記載「設質文句」,依據票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僅有民法上設定權利質權之效力,亦即此種
背書僅能使被背書人取得質權,而不能移轉票據上權利。

票據設定質權方式如下:
1.如果票據為記名票據或空白背書票據,執票人可以直接將票據交付
給質權人,不必為設質背書。
2.如果票據是記名票據或記名背書票據,則應以背書的方式為之,
記載定設質權意思的字句後,由執票人簽名,並將票據交給質權人。

民法902條、908條

出處:三民書局 票據法 潘維大著 黃心怡修訂
: ===================================================
: 匯票付款人承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匯票付款人不論是否承兌均負匯票之付款義務
: B匯票付款人僅於承兌之後成為承兌人始負票據法規定之義務
: C匯票付款人與匯票發票人間之關係稱為原因關係,若付款人不承兌則原因關係消滅
票據為無因證券
: D匯票付款人承兌前負背書人責任,承兌後負與本票發票人相同之責任
還沒翻到 XD
: ANS:B
: 有人可解釋一下嗎?
: CD錯在哪
: D要改為承兌人嗎?
: 其實這題我連題目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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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77.16
yaoj:這是民法 票據法不會寫 但它們一樣考很爽 lol 07/23 01:52
renriver:就不生票據法之效力 07/23 10:55
※ 編輯: renriver 來自: 118.168.94.176 (07/23 10:58)
seababy:票據法121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07/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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