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kh (stypi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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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過失致人於死的官司最多打到幾級幾審?
時間Sun Oct 17 16:52:45 2010
※ 引述《chihho1628 (Johnny)》之銘言:
: 就過失致死案件而言
: 1.應為有罪判決
: 檢察官聲請簡判時,第一審由地院獨任法官為之,若得上訴者,得上訴於地院
: 合議庭,為第二審管轄
: 此時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在地院,訴訟制度稱為一級二審
請問...
在採用簡易判決的狀況下, 地院的獨任法官一審判決有罪後, 若被告不服判決而
上訴於地院合議庭. 然後, 這地院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結果又令被告不服, 此時,
不服判決的被告是否可以再上訴到高等法院(非最高法院), 進行三審?
: 2.應為無罪判決
: 檢察官聲請簡判時,法院若認為應為無罪判決而改採通常審判程序者,地院之無罪
: 判決必須由合議庭為之,而所為之判決為第一審判決,並非第二審!!
於地院進行簡易判決之第一審時, 若法官認為應為無罪判決而裁定改採通常審判
程序,改由合議庭審理. 請問, 此合議庭會不會反而判決被告有罪?
: 所以當法院改由通常審判程序時,回復二級二審
您說"二級二審", 沒有提到三審. 您的意思是不是"改由地院合議庭做出一審
判決後, 可以上訴到高院進行二審, 但高院二審判決後, 就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進行三審"? 您是這個意思嗎?
: 3.應為無罪判決,但聲請簡判時獨任法官不察,仍為有罪判決,後於上訴合議庭時
: 撤銷糾正者
: 此時合議庭所為究竟為第一審判決或第二審判決呢?
: 依最高院91台非21判例,此時合議庭撤銷改判無罪時,為第一審判決且回復通常審
: 判程序,所以仍為二級二審並非二級三審
採用簡易判決時, 既然地院第二審的合議庭改判被告無罪時可被視為第一審判決,
則檢察官若不服無罪之判決, 就可以上訴到高院進行二審. 但是, 當地院合議庭
判決被告有罪時, 若被告不能上訴高院, 那不是有欠公平嗎? (當然, 此問題可成立
的前提是我在前面提出的第一個問題, 其答案為不可以上訴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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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64.122
→ hcya:第一段,不行,455-1只規定能上訴到二審(地院合議庭)。 10/18 00:57
推 hcya:第二段,理論上有可能,但機率不大。 10/18 00:59
→ hcya:第三段:你的理解是對的。 10/18 00:59
推 hcya:第四段:的確有點不公平,因為走簡判程序不需被告同意,但法 10/18 01:02
→ hcya:官(或檢察官)決定走簡判,就會使被告少了一個可以進行言詞辯 10/18 01:03
→ hcya:論的審級(基本上簡判很少讓被告有機會表示意見)。不過只能說 10/18 01:04
→ hcya:,目前制度就是這樣。 10/18 01:05
→ drkh:關於"簡判時, 地院合議庭二審判無罪可視為第一審", 其原理我 10/18 09:27
→ drkh:有點明白了. 這是不是因為:"簡易判決不可判無罪, 即使是二審 10/18 09:28
→ drkh:也不可以. 想要判無罪,就必須改回通常審判程序,但如今既然地 10/18 09:32
→ drkh:院二審合議庭判了無罪,為了避免再改回通常程序, 勞民傷財, 10/18 09:33
→ drkh:乾脆化繁為簡, 直接將地院二審簡判合議庭的無罪判決視為通常 10/18 09:46
→ drkh:審判程序的第一審就好了." 我的理解對嗎? 10/18 09:47
※ 編輯: drkh 來自: 125.232.75.196 (10/18 10:10)
推 chihho1628:第四段:若第二審合議庭判被告有罪,前提是獨任法官於第 10/18 12:56
→ chihho1628:一審時也判決有罪,如果兩個審級都判決有罪,就足堪認 10/18 12:56
→ chihho1628:定了,不給予上訴機會二審也夠了 簡易案件通常都只有 10/18 12:57
→ chihho1628:二審 10/18 12:57
→ drkh:樓上, 您只提到第四段, 沒提到其他幾段, 是否表示對於其他幾 10/18 18:07
→ drkh:段您同意 hcya 的看法? 10/18 18:07
→ hcya:回c大,你說沒錯,但問題是簡判第一審是書面審理,大多都是套 10/18 19:24
→ hcya:例稿,且常常是法助寫的XD 且當事人想出庭表示意見也未必來得 10/18 19:27
→ hcya:及。重點是,言詞辯論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參釋396,舉輕以 10/18 19:28
→ hcya:明重),一審法官決定要用什麼程序,就會影響從未同意的被告有 10/18 19:29
→ hcya:沒有第二次言詞辯論的機會,很有問題~ 10/18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