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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之1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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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K0040012&FLNO=31-1&ty=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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