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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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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判決 主文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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