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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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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配偶不得訴離部分違憲- 社會 - 自由時報
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放寬離婚要件,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一律不准訴離不符合婚姻自由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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