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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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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 法操
各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就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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