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教保人員。 4.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5. 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