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車輛運屍均以10公里為基數,超過10公里 二、往生室之使用以8小時為限 三、入殮室之使用,一次以2小時為限,其超過者 四、法事間之使用,一次以4小時為限 五、屍體冷藏期間超過15日,停柩室使用超過10日 六、禮廳使用場次及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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