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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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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法好聚好散有這10理由可請法官判離婚
但要注意如果這個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或者一方的過失比較重的情況下,那麼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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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的人也找了:
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例
沒有 重大事由 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違憲
民法第1052條中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的10項理由
消極破綻主義
民法離婚法條
無責任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