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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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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天都在想離婚(文:梁維珊律師) - 最新消息- 新聞訊息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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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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