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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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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就裁判離婚重大事由釋憲案之判決聲明
憲法法庭於今天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尚無違背,但例外於難以維持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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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的人也找了:
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例
沒有 重大事由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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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中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的10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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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離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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