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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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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13
112年憲判字第4號- 憲法法庭網站
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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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的人也找了:
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例
沒有 重大事由 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違憲
民法第1052條中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的10項理由
消極破綻主義
民法離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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