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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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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如何認定?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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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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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例
沒有 重大事由 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違憲
民法第1052條中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的10項理由
消極破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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