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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28 條所稱醫療業務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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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 年12 月19 日第一章總則第1 條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第7-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 ...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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