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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28 條所稱醫療業務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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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局醫療違規訊息
醫療 法第67條第1項.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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