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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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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至執業登記所在地以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請依規定事前報備
一、按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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