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1)一年(2)三年(3)三個月(4). 一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4. 5-30. 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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