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院授工技字 ... ,一、為供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公處所空. | 間及面積規劃參考,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區分為「一般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