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 — 一、增列第三項。 · 二、使用竊盜僅涉個人法益,無關社會公益,對整體法秩序之破壞程度輕微,爰將其列為告訴乃論之罪。 · 三、 本罪構成要件之釋義 · 四、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