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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一定要和解嗎?車禍和解書該請誰寫? 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的條件,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亦即 車禍和解是指讓一方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 ;接受的賠償一方,則承諾不向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追究其他責任。 和解契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成立,但口頭成立容易導致口說無憑、各說各話,所以一般還是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較為保險。 車禍和解書因雙方簽名即產生法律效力,建議委由專業車禍律師協助雙方擬定 ,或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協助處理,經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筆錄,於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相較之下,不建議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車禍和解處理,以免自身權益沒有受到保障哦!若車禍和解警察局會銷案嗎? 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 當事人車禍和解警察局不會主動干涉。 若僅涉過失傷害刑責時,因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在雙方達成和解後,被害人尚可撤回告訴,加害人即得不再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但若車禍同時涉及肇事逃逸或酒駕等公共危險刑責時,由於這些罪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無從撤回告訴,即便就過失傷害罪的部分撤回告訴, 無法透過警察局銷案,警方還是要針對涉及公共危險罪的部分移送至檢察署進行偵辦 ,惟承辦檢察官可能會就雙方已達成和解一事,依個案具體斟酌是否給予被告緩起訴等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