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商業登記之法規範為何? 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該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須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另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係依「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2.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財政部...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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