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法中,非營利社團一般只須履行登記;而營利社團則須邦(州) 許可,並遵守特別法(如公司法) 的程式;外國社團由聯邦參議院決議授予權利能力。 (5) 設立人地位的差別。 社團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