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設立診所之必要財產(99.9.16廢止); 擴建之建物應以自有為原則(98.12.4); 公告廢止94年11月8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011號公告及95年5月9日衛署醫字第0950200930號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