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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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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
藥師法第十一條 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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