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輔導及管理演藝團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