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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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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 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一般地區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和平區在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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