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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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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工程造價一般地區在新臺幣三十七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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