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許維邦 著作 — 文章對於SDM之定義,以Charles C之定義為骨幹[2],. 將其定義如下:包括了3個特徵:(1)至少有醫師和病. 患雙方共同參與,(2)醫師提出各種不同診療處置方. 案之實証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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