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拿到美國綠卡後,出售在國內的房產,是否需要向IRS(美國國稅局)繳納所得稅? 除非後面的雇主是原來雇主的利益繼承者“successor of interest”, 否則與原來雇主的申請將無法繼續。但是如果I-140已經批准,沒有遞交I-485, 原先的優先日得以保留, 但找到新雇主以後需要重新開始整需要。 IRS的稅條中對買賣自住房是有稅務優惠的。具體是只要是在過去5年在這個房子裡住滿2年,作為你的主要住所,賣房的資本利得可以享受夫妻雙方50萬美元免稅額,這在海外的房產也一樣適用。也就是說新移民在登陸後的前3年內,賣掉在國內的自住房,所得的買賣差價的50萬美元是可以免稅的。 在全球徵稅制度之下,在海外工作的納稅居民就得交兩種稅? 美國全球徵稅制度有一個原則,不會重複徵稅。意思即美國納稅人給別的國家或者地區所交的稅都可以用來充抵美國境內的稅。例如你有美國綠卡但在台灣工作,那麼在交美國的稅之前可能會先按照台灣境內的稅法來交稅,因此在報美國所得稅的時候,交多少台灣的稅就可能可以抵多少美國的稅。如果依照你的收入標准在台灣的稅率比美國高,能抵用的稅額當年用不完,還可以留下來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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