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分 事 由 處 分 事 由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含)以上 四、 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三千 三千 九、 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六百 一千二百 二千四百 十、 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三千 三千 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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