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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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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入,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會員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特別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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