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A新台10,600,000元,並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106,5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