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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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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 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 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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